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9年度,187號
KSEV,99,雄補,187,201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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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 理 人 李顥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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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