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9年度,202號
KSEV,99,雄小,202,2010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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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雄小字第20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亞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99年1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依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11497 號
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訴外
李怡宏對被告之薪資債權,並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56
654 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受理,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6日發
給被告扣押命令,命被告就李怡宏對被告之勞務報酬(即每
月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得支領之各項薪津
債權之三分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之四
分之三),在系爭執行名義所命之給付【即新臺幣(下同)
457,898 元,及自94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
.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系爭執行名義程序費用3,663 元】
,予以扣押,經被告於98年6 月23日收受上開扣押命令,本
院復於98年7 月2 日發給被告移轉命令,命被告就上開扣押
款應移轉於原告,亦經被告於98年7 月14日收受上開移轉命
令。被告對本院核發上開扣押及移轉命令均未依法提出異議
,詎被告竟拒絕給付伊上開扣押款項,經核李怡宏每月薪資
三分之一計11,347元,爰依扣押及移轉命令及薪資債權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8年7 月至11月之三分之一薪資合計56
,73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條第



3 項本文並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者,準用上開第1 項規定。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李怡宏更生事件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司執字第56654 號清償票款執 行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據上開條文規定,應視同被告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為可採,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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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