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8年度,4268號
KSEV,98,雄簡,4268,201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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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268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原名賴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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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