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雄小字第3054號
原 告 首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群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98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7年7 月11日簽訂關鍵字網路 排名年度合約書,約定由原告提供被告YAHOO 奇摩搜尋引擎 之關鍵字網路排名自然搜尋行銷服務,約定被告先預付新臺 幣(下同)35,000元之儲值金,當約定之10組關鍵字於上開 搜尋引擎每日登錄前3 頁時,各項按日計次由儲值金加以扣 款,如預付之儲值金扣完後,再預收下期費用35,000元。原 告依約給付上開服務,被告預繳之儲值金亦已於98年3 月2 日扣抵完畢,原告乃寄發請款單向被告請求繳納下期之儲值 金,詎料,被告竟以公司組織異動、合約遺失、關鍵字效果 不佳等事由拒絕支付款項。依兩造系爭合約書第15條約定, 雙方對他方不履行本合約之條款,得於書面催告履行無效後 ,以書面通知終止合約,並支付2 個月之儲值賠償金。原告 已於98年4 月6 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與被告,要求被告於同 年月9 日前將應付之款項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內,逾期將依 前開系爭合約書之約定終止契約,並請求違約金即2 期儲值 金共7 萬元。然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系爭合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98年 3 月3 日至18日之服務費7,140 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違約金 7 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7,140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依照兩造合約書之約定,儲值金35,000元直到98 年3 月2 日才扣完,但原告於98年2 月就開始多次催款,且 被告對關鍵字和合約仍有一些疑問,多次與原告溝通欲修改 網頁和關鍵字,並補增合約條款,被告口能承諾願意修改, 但卻並未履行,僅一再要求被告先預付下期款項,甚至於距
離預付日期才一個月就做出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解約之行為, 被告並未曾表示想要解約,只是希望雙方有合理的合作方式 ,是原告據系爭合約書第15條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實不合 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與被告於97年7 月11日簽訂關鍵字網路排名年度合約書 ,約定「玻尿酸」、「脈衝光」、「肉毒桿菌」、「隆鼻」 、「割雙眼皮」、「電波拉皮」、「整型診所」、「醫學美 容」、「加盟」、「生化雷射」等10組關鍵字,原告為被告 提供YAHOO 奇摩搜尋引擎之關鍵字網路排名自然搜尋行銷服 務,採取被告預先支付第1 個月次之儲值金服務費35,000元 ,待各組關鍵字每日登錄前3 頁時,各項按日計次由儲值金 扣除付款,扣完儲值金後,再預收下期費用35,000元。而原 先雙方預定1 個月即可扣完35,000元之儲值金,但被告所預 繳之第一期儲值金係於97年7 月11日簽約後至98年3 月2 日 始扣除完畢,且被告拒絕繳納下一期預付之儲值金等情,有 原告提出之系爭合約書在卷可參,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 為真實。
四、原告因被告拒絕繳納下一期儲值金,故向被告請求98年3 月 3 日至18日之服務費7,140 元,以及依據系爭合約書第15條 請求提前終止合約之違約金7 萬元,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 ,是本案應審究者厥為:7,140 元之服務費被告是否已給付 ?原告依據合約書第15條約定,請求7 萬元之違約金是否有 理由?經查:
㈠被告預付之儲值金已於98年3 月2 日扣款完畢,而原告依然 繼續依約提供服務至98年3 月18日,又98年3 月3 日至18日 原告提供之服務被告尚未付款一事,被告並不爭執(本院卷 第110 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之金額,洵堪有理 ,應予准許。
㈡按系爭合約書第14條約定:「以上關鍵字共計10組,合約有 效期為12次,如雙方於合約期滿前一個月未提出續約,則視 為期滿自動解約,如因故須提前解約,方須提前在二個月前 以書面郵戳為憑,以及e-mail方式寄出並留存記錄,經由對 方同意後,始能生效。」第15條約定:「甲乙雙方若未經書 面解約,不得任意終止本合約及中途更換關鍵字,雙方對他 方不履行本合約之條款,得於書面催告履行無效後,以書面 通知終止合約並支付二個月的儲值賠償金。」則兩造既已約 定系爭合約之有效期限為12次,一次先預付35,000元之儲值 金,今被告僅預付1 次儲值金後,即拒絕再支付下期儲值金 ,並經被告於98年4 月6 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催告繳款仍不 為繳納,則原告自得依據前開合約書第15條約定,以書面終
止合約,並請求被告支付2 個月之儲值賠償金。而契約雖約 定「二個月之儲值賠償金」,然兩造並不否認一期35,000元 儲值金原應於1 個月內扣完,但實際上仍必須按雙方約定關 鍵字是否有符合每日登錄於YAHOO 奇摩搜尋引擎網頁之前3 頁,始可按日各項計次收費扣款,故所謂「二個月之儲值賠 償金」,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真意應係指2 期之儲值金共7 萬 元(1 期之儲值金35,000元×2 =7 萬元)。是被告未依約 履行契約,原告據此終止系爭合約,並請求違約金7 萬元, 亦屬有理,應予准許。被告雖抗辯原告於儲值金未扣完前即 一再要求被告預付款項,且未與被告協商關鍵字效果不佳之 改善方式,然依據原告提出之儲值金請款單上載應收款日為 98年3 月3 日(本院卷第7 頁),並未有被告所稱之情事, 另衡諸關鍵字查詢之網路排名必須由各家廠商基於其自行研 發之程式,將客戶所需之關鍵字導入搜尋引擎之前幾頁,此 為單一客戶所需耗費之客製化服務成本乃為此類契約採行預 收款項而後加以扣抵之緣由,被告於簽約之際既亦已同意此 預收費用之付款方式,於簽約後卻拒絕依契約約定加以履行 ,且被告於訴訟中一再為上開抗辯,但卻未提出任何資料加 以佐證,其抗辯實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7,140 之服務費及因提前終止合約被告應負之違約金7 萬元 ,共77,1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8年4 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 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 項所示。八、本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或證據方法,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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