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八三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錢秉才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分別變更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
公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予准許;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
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B2 法 官 鄭金龍
~B3 法 官 王重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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