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玉小字第7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原住花.
上列當事人98年度玉小字第7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2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李惠穎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壹仟伍佰元及自95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法 官 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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