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53號
KSDV,99,除,53,201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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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吉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8年5 月17日 被竊,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6 月9 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 字第47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6 月9 日刊登該 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98年12月8 日為止已滿6 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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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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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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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吉弘機械股份│高雄銀行楠│000000000000│122,237元 │98年8月31日 │AN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梓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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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