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12號
KSDV,99,補,212,2010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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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松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慈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63,4
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4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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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