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己○○
壬○○
丙○○
庚○○
丁○○
乙○○
戊○○
甲○○
辛○○
一、原告等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蕙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780,86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4,500 元
外,尚應補繳14,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