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93號
KSDV,99,補,193,201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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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己○○
      壬○○
      丙○○
      庚○○
      丁○○
      乙○○
      戊○○
      甲○○
      辛○○
一、原告等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蕙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780,86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4,500 元
  外,尚應補繳14,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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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