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89號
KSDV,99,補,189,201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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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泓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泰油品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68,7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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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舜泰油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