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泓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泰油品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68,7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