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9年度,53號
KSDV,99,審消債更,53,2010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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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楊啟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 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 證券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 日之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及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 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父母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⒌所有應分擔扶養父母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 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如無法提供,請 提出身分證字號以供查核。
⒍全體受扶養人金國銓林禾嬌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 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 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 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所列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



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 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⒏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 。
⒐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 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 、聲請 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 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 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 ,
⒑請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置協商未能接受顯 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之原因,並請說明該協商方案內容還款金 額、利率及期數內容為何。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⒓聲請人擔任傅承藝術生活坊(營業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 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 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 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 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公 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 入情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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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