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38號
KSDV,99,司拍,38,2010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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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 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6年8 月15日起至民國126 年8 月14日 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該不 動產於民國96年11月6 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經 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許德賢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96年8 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0元,其還 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按月繳息 ,到期清償本金,如未按期繳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詎案外人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放款借據影本1 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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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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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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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高雄市│楠梓區 │加昌 │二 │1933-52 │建│95.04 │全部 │
│ │ │ │ │ │ │ │ │ │
├─┼───┼────┼────┼────┼────────┼─┼──────┼─────────┤
│02│高雄市│楠梓區 │加昌 │二 │1933-39 │建│489.32 │589/1000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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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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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編│ 建 │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層│二層│三層│四層│五層│屋頂│屋頂│合計│ 主要建 │ 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一層│二層│ │ │ │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號│ 號 │ │ │ │ │ │ │ │ │ │ │ │ │ │範 圍│
│ │ │ │ │房屋層數│ │ │ │ │ │ │ │ │ 及用途 │ 積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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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586│秀群路870巷2│加昌段二│鋼筋混凝│75.3│70.8│70.8│70.8│70.8│15.5│15.5│390.│陽台 │40.1│全部 │
│ │ │號 │小段1933│土造5層 │5 │9 │9 │9 │9 │9 │9 │09 │ │4 │ │
│ │ │ │-52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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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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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