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154號
KSDV,99,司促,6154,2010021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154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原名:陳弘.
債 務 人 丙○○原名:楊莉.
一、債務人乙○○(原名:陳弘諭)、丙○○(原名:楊莉晴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貳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即陳弘諭於民國95年12月至97年4 月
     間邀同債務人丙○○即楊莉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
     幣123,320 元整及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即陳
     弘諭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
     債務人丙○○即楊莉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154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即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123320│弘諭,楊惠│7月01日起  │      │六      │
│  │元  │茗即楊莉晴│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即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3320│弘諭,楊惠│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茗即楊莉晴│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