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154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原名:陳弘.
債 務 人 丙○○原名:楊莉.
一、債務人乙○○(原名:陳弘諭)、丙○○(原名:楊莉晴)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貳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即陳弘諭於民國95年12月至97年4 月
間邀同債務人丙○○即楊莉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
幣123,320 元整及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即陳
弘諭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
債務人丙○○即楊莉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15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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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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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乙○○即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123320│弘諭,楊惠│7月01日起 │ │六 │
│ │元 │茗即楊莉晴│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即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3320│弘諭,楊惠│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茗即楊莉晴│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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