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774號
KSDV,99,司促,4774,2010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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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傳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傳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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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傳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