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
債 權 人 橋蕙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榮賢五金行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陳明負責
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是合夥?。
二、翁偉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
、債務人榮賢五金行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陳明負責
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是合夥?。
二、翁偉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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