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
債 權 人 源松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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