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會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128號
TCHM,91,上易,128,200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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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被   告 丑○○
右上訴人因違反農會法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
度選偵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等無罪,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理由除補充部分外,亦引用之(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以證人蕭炳烈洪金墩、辛○○於調查站及偵查中均稱被告等有
為起訴書所載之犯行,嗣於原審中翻異,原審即以渠等所述不足採,而為無罪之
諭知,顯與客觀事實不合等為由上訴。訊據被告三人均堅決否認犯罪,經查證人
簡題 (丁○○之配偶 )於本院調查時證述:伊不認識送鍋子的人等語;證人林素
霞 (丙○○之配偶 )於本院調查時證述:鍋子是中秋節送禮的,送的人伊不認識
等語,證人庚○○於本院調查時證述:鍋子何人送的伊不在家不知道,是八月十
五日中秋節前送的等語;證人戊○○ (李坤爐之子 )於本院調查時證述:鍋子是
中秋節時送的,送的人伊不認識,他們說是農會送的,也沒有再講些什麼等語;
證人己○○於本院調查時證述:卯○○並沒有威脅伊,他是找伊說大家商量看看
是何人出來競選,至於他們幕後主導賄選是伊在廟裡聽人家說的,並沒有證據等
語,證人卯○○亦未因而被起訴,證人辛○○於本院調查時證述:伊與被告並不
認識,也不知道有選舉的事,是伊到草屯,在市場附近有聽人說這次競選很激烈
有拿了很多錢,而且他們也有當場指給伊看都有拿鍋子以及洋酒,並無伊認識的
人或親朋有收受寅○○子○○所送的現金、鍋子,只有伊一人去調查站,在調
查站伊並未提供錄音帶以及鍋子的照片,並不知道簡瑞祺丑○○林資昌、庚
○○、李爐坤等人住何處,也不知簡妙華等人是誰,伊是根據市場的人所講寫下
來,現在事隔很久,也忘記了等語,證人淩文秀於本院調查時證述:並不認識檢
舉人,是他主動到調查站檢舉,錄音帶以及照片也是他提供的,當時在勘驗錄音
帶的內容時也聽不清楚,所以要他將錄音帶的內容寫出來,印象中共有三人前來
調查站等語。系爭檢舉人所提供之錄音帶經本院當庭勘驗,錄音內容吵雜無法辨
識內容,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證人辛○○於調查站所述洪榮財亦出資一百五十
萬元交由被告寅○○運作買票賄選,然證人洪榮財否認有此情事,經檢察官查證
結果亦無法證明證人洪榮財有出資賄選,證人蕭炳烈及其弟蕭松溪均登記參與該
次草屯鎮農會理事之競選 (詳卷附登記名冊)。證人蕭炳烈於原審且證述:蕭松
溪有意競選理事長 (詳原審卷第二○五頁 ),被告寅○○豈有不知之理,又焉會
前往贈送鍋子行賄請其支持之理,證人癸○○與證人壬○○之對話,固有言及本
次競選有買票之情事,但並未提及被告寅○○子○○有集資買票之情事,亦未
言及買票賄選對象,無從證明被告寅○○子○○有買票賄選之事實,證人壬○
○於本院調查時且證述:是伊聽到有人說有買票之情事,是伊自己講的,伊拿十
萬元給先生乙○○他馬上退給伊等語,證人乙○○證述:壬○○拿錢給伊,伊馬
上退給她,並沒有拿錢買票等語,檢察官亦查無證人乙○○買票之事實,上訴人
右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康 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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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