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82號
KSDV,99,司促,3182,20100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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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陳國華即茂翔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國華即茂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國華即茂翔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
  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陳國華即茂翔企業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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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