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債 務 人 陳國華即茂翔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國華即茂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陳國華即茂翔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 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二、債務人陳國華即茂翔企業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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