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74號
KSDV,99,司促,2774,20100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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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蔣幸華即呈怡企業行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幸華即呈怡企業行甲○○乙○○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呈怡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
  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蔣幸華甲○○乙○○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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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