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70號
KSDV,99,司促,2770,2010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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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榮賢五金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
  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翁偉斌甲○○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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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