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26號
KSDV,99,司促,2726,2010020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2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
  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