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25號
KSDV,99,司促,2725,2010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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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2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丙○○丁○○應於繼承鄭德隆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甲○○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叁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
  點二( 即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 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
  息總額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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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