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2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丙○○、丁○○應於繼承鄭德隆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甲○○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叁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
點二( 即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 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
息總額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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