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824號
KSDV,98,訴,1824,201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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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24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6,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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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