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24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6,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