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36號
KSDV,98,司執消債清,36,201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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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岳文揚即岳承賢
代 理 人 陳新三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信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 理 人 許紜蓁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洪英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代 理 人 謝洺真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顏圭田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望修
代 理 人 黃世玉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錦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消 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裁定 在卷可稽。經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 ,其除有每月薪資收入約新台幣( 下同)17,000 元外,並無 其他財產或所得,且債務人與其前配偶已於民國93年5 月13 日離婚,債務人亦已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行使,有戶 籍謄本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清單及 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在卷可稽。準此,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 敷清償本條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是以 ,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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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