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漁人製藥股份有
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提起上訴應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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