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7年度,366號
KSDV,97,司執消債更,366,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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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吳梅蘭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湯任國
代 理 人 顏源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許紜蓁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欣醇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游家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邱建榮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中華商銀
      )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11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查聲請 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民國(下同)98年之每月平均薪資約 為新台幣(下同)18,756元(計算式:69,904+155,168÷1 2 =18,756)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98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卷可稽,應勘以認定。參 酌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聲請人以每1 個月為一 期,共分96期,每期清償8,500元,合計816,000元,依本件 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2,405,160元觀之,清償比例雖 約為百分之33.93 (816,000÷2,405,160=33.93%),然以 聲請人每月約18,756之收入,除負擔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 ,其尚對2 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再參以內政部所公告 之98年度高雄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9,829 元計 算,及98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82,000元計算,聲請人主張所 需負擔之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於10,243元範圍內尚屬合理 ( 即本人8,943 元+2 子女1,300 元【計算式82,000÷12÷ 2 ×2 =6,833 ,惟聲請人陳報1,300 ,故以1,300計算】) 。故聲請人所提出上開每月清償8,500元之更生方案,本院 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且可行,且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 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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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