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7年度,340號
KSDV,97,司執消債更,340,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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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陳俞婷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杜勤淑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原台東區
      中小企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陳志宇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住同上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7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查聲請 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民國(下同)98年5 月至11月之每月 平均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16,381元(計算式:5 月31,4 59+6 月22,988+7 月21,918+8 月23,628+9 月23,734+ 10月22,456+11月22,797÷7 =168,980 ÷7 =24,140)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薪資單、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向第三人華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華東公司)函查,經第三人華東公司 於98年12月25日以華東九十八行字第088 號函覆聲請人之薪 資明細等在卷可稽,應堪以認定。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 示之更生方案,聲請人以每1 個月為一期,共分96期,第1 期至第95期每期清償1,3351元,第96期清償1,3406元,合計 1,281,751 元,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1,281,75 1 元觀之,清償比例為百分之100 ,查以聲請人每月約24,1 40元之收入,除負擔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其尚對領有殘 障手冊中度殘障之父親負扶養義務,再參以內政部所公告之 98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1,309元及98 年度扶養免稅額82,000元計算,聲請人主張所需負擔之生活 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為1,0042元尚屬合理(即本人6,649 元+ 父3,393 元【計算式:82,000÷12÷2 =3,417 ,惟聲請人 陳報為3,3933元,故以3,393元計算】。故聲請人所提出上 開第1 期至第95期每期清償1,3351 元,第96期清償1,3406 元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且可行,且又 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 更生方案,並依前開規定,就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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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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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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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