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二)字,89年度,124號
TCHM,89,重上更(二),124,2002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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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二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庚○○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甘龍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丁○○
        丙○○
右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征法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0五
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廿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九三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四0六、五四八五號),經判決
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辛○○共同連續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庚○○共同連續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己○○共同連續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貳年。丁○○共同連續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丙○○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庚○○曾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嗣經二次減刑,減為有期徒 刑五月,於民國(下同)八十年四月三日執行完畢,丁○○曾因竊盜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於七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執行完畢,素行均不 佳。
二、辛○○庚○○二人係兄弟,蔡惠麗辛○○之妹,庚○○之姊,七十五年九月 廿三日,由蔡惠麗任負責人,在高雄市○○區○○路五十八巷八之二號設立丞厚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丞厚公司)經營非鐵金屬、五金材料等物品之進出口買賣業 務,初始正規經營,後因同業間為應付稅捐機關查核,需要大量統一發票始能減 輕稅捐負擔,而統一發票取得不易,開始有需索統一發票情形,而開立統一發票 須繳納稅捐,因此,需索統一發票之公司行號須支付稅捐及費用方能取得,辛○ ○、庚○○二人見有利可圖,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 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先是辛○○利用蔡惠麗出國期間,由渠處理丞厚公司業務 之際,自八十一年一月間起,僅以少數買賣作掩飾,實際上則大量提供業務上登 載不實之丞厚公司之統一發票予其他同業,按統一發票票載金額收取百分之八至 十之代價,虛偽開立統一發票編號、開立日期、金額及取得發票報稅廠商如附表



三所示。嗣為避免稅捐機關查覺,乃又自他處取得虛設於台北市之富隆五金行、 勇勝企業行、億信五金工程行、亞總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以 應付查核,並由辛○○委請崇正事務所不知情之郭麗華代理記帳,交付以上開不 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以應付查核。三、因開立大量丞厚公司之統一發票易為稅捐機關起疑,辛○○庚○○遂謀議另行 開設公司,而於八十一年一月卅一日由辛○○以其妹婿楊紹遠名義,在高雄縣大 寮鄉○○路六十巷卅七號虛設丞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丞泓公司,八十一年七月 十三日申請註銷,八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以辛○○之妻蔡傅百合名義重新設立)仍 主要以提供不實統一發票方式賺取不法利益,並幫助逃漏稅捐(發票編號、開立 日期、金額及取得發票報稅廠商如附表四所示),並由辛○○委請崇正事務所不 知情之郭麗華代理記帳,交付以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 以應付查核。除分散丞厚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太過集中情形外,更可提供更多統一 發票予同業獲取利益。
四、因同時有丞厚、丞泓兩家公司,需要更多進貨憑證,辛○○庚○○乃與己○○ 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己○○覓得有犯意聯絡之丙○○(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死亡)、丁○○二人充當人頭,於八十一年四月廿四日由丙○○為負責人, 在高雄市○○區○○路三九九號一樓虛設忠新五金行,同年月廿五日由丁○○為 負責人,在同址虛設世隆企業社(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遷址至高雄市○○區○○ 街二三八號一樓),登記之經營項目均為五金建材買賣,且均領用統一發票,開 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並由己○○委請崇正事務所不知情之郭麗華代理記帳, 交付以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以應付查核,以提供丞厚 公司、丞泓公司及爾後虛設之其笙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其笙公司)作為進項憑證 ,同時亦以面額之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之價格賣與不肖廠商幫助逃漏稅捐(發票 編號、開立日期、金額及取得發票報稅廠商如附表一、二所示)。而忠新五金行 、世隆企業社則以取自台北地區亦係虛設行號之億信五金商行、廣和行漢泰行 、泰旺行及自高雄市之虛設行號丞慶企業行之統一發票共三百四十五張,金額共 三億五千五百零五萬三千二百四十一元,作為進項憑證而記帳冊;因有上述重重 保障,辛○○庚○○所賣出之不實統一發票不易為稅捐機關查獲,致下游廠商 取得丞厚、丞泓兩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者,皆省卻不少稅捐,因而需索者更多, 辛○○庚○○乃又謀議再成立一家公司,遂以庚○○之妻蔡黃鈴月名義於八十 一年八月十四日在高雄市○○區○○街一百一十七號虛設其笙公司領取統一發票 使用,,並由辛○○委請崇正事務所不知情之郭麗華代理記帳,交付以上開不實 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除部分供丞厚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外,主要 仍作為販賣與廠商幫助逃漏稅捐(詳如附表五所示),其進項憑證則以世隆企業 社、忠新五金行及爾後設立之鑫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辳公司)、厚高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厚高公司)不實登載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記入憑證(發票編 號、開立日期、金額及取得發票報稅廠商如附表六、七所示)。五、辛○○庚○○兄弟為充分利用虛設之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行之統一發票,自 八十一年七月間起,即不間斷的以統一發票票載金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代價出 售統一發票予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中縣太平巿,以下簡稱世瑩公司)



等全國各地多家公司行號,設籍台中市○○街○段八十二號四樓九室之長業廣告 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長業公司)及設籍台中市○○○○街十一之四號六樓之新業 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業公司)於八十一年十二月間亦分別取得世隆企業社 之不實之統一發票各一張,票載金額各為二百一十萬元、二百萬元,該二張統一 發票係由一居住高雄市之不詳真實姓名自稱為「陳實安」者,在前開證券協會隔 壁(即十一樓之一)交予薛嘉峰,由薛嘉峰轉交蔡東麟再交張棋祥,由張棋祥交 予何誌軒(以上三人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業據原審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緩 刑三年確定)賣予該二家公司。嗣因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行之統一發票已使用 甚久,目的已達,若再繼續使用,恐為稅捐機關查覺異常,而丁○○丙○○因 未能按時取得代價,有不滿情形,辛○○庚○○遂決定不再使用該二家行號之 統一發票,於八十二年五月廿日申請註銷該二商號,而另行於八十二年五月廿一 日以郭信福名義在高雄市○○區○○路八十三號三樓之一虛設鑫辳公司,領用之 統一發票填製為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全部開給丞厚、丞泓、其笙三家公司作 為進項憑證,且於八十二年十月即申請停業,發票之數量、金額、號碼均如附表 六所示。同時期鑫辳企業有限公司取得之進項憑證則取自丞泓、丞厚兩公司,及 大部分是虛設於台北市之泰旺行之統一發票。又於八十二年六月廿一日以丞厚公 司股東邱正川名義在高雄市○○區○○路十八號虛設厚高公司,並領用統一發票 ,同年八月十三日遷址至高雄市鼓山區○○○路四十二之十五號,未再領用統一 發票,旋即於同年十月五日申請歇業,計在八十二年七、八月間共同開立不實之 統一發票及金額亦詳如附表七所示,全部開給丞泓、其笙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記 入帳冊。以上共計幫助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廠商及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六、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緝「克蘭專案」發覺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丙○○丙○○嗣於本院審理期間死亡)、丁○ ○對分別擔任忠新五金行、世隆企業行負責人,及係己○○邀集共同開公司等情 自白不諱,惟與上訴人即被告辛○○庚○○己○○等(下稱被告)均否認有 違反稅捐稽征法之犯行,均辯稱:係共同出資合夥作生意,並非作人頭,且實際 上確有生意上往來,公司亦有存貨等語;被告庚○○另辯稱:Ⅰ被告庚○○雖是 辛○○之胞弟,但兄弟間早就分家分業,自立門戶,各營事業。稅務員甲○○於 辛○○經營上開三家公司期間,常與辛○○接觸;舉凡領用發票,商號訪查等均 有公務往返。而甲○○亦供證稱僅見過辛○○,但未曾見過庚○○等情,有筆錄 可按。代理上開三家公司記帳之會計事務所郭麗華於檢察官偵訊中,供稱未曾見 過庚○○等情。富甯興業公司負責人柯正夫亨達企業公司負責人黃雲虎,仲盛 實業公司負責人王子新,連冠企業公司負責人李榮裕等,亦均到庭證稱買賣交易 均與辛○○接洽,不認識庚○○等情,錄供在卷。庚○○自始未與辛○○共同經 營丞泓、丞厚及其笙三家公司之五金業,縱然辛○○有何虛開發票或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要與庚○○無任何關連。Ⅱ世隆企業社與忠新五金行之支票均是己○○ 在使用,被告庚○○所使用之世隆 企業社或忠新五金行之支票係向己○○借票 繳納會款。廿萬元支票三張係向己○○借後交予會首賴金池抵繳會款,被告有背



書,但未提示,另一張五十六萬支票亦係借用後持向證人許文恭調換現金,並非 被告提領,顯見該四張支票均係庚○○己○○借用,並非親自提領云云。被告 己○○辯稱:當初係因身體不佳,擔心遭檢察官收押致為不實自白云云。二、本院查:
㈠忠新及世隆公司部分
⑴忠新公司係於八十一年四月廿四日設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丙○○,營業項目為 五金、建材買賣業務。另世隆公司係於八十一年四月廿五日設立,登記負責人丁 ○○,營業項目為五金、建材買賣等情,分別據被告丙○○、郭世能於本院調查 時供承在卷,並有相關登記資料附卷可查。
⑵被告己○○之自白
Ⅰ被告己○○於檢察官八十二年十二月廿八日訊問(偵二二八九三卷第十二~廿 頁),當庭與被告辛○○庚○○對質時供稱:「(問:根據該電話地址找到 你,你說忠新及世隆是庚○○找你找人頭來開的?)是」「(問:本署根據你 所述,帶你來丞厚公司找庚○○對質?)是,我自願來的」「世隆是八十一年 四月廿五日設立的,在鼎力路三九九號一樓,負責人丁○○,後來於六月十六 日遷至鼎強街二三八號一樓,忠新是八十一年四月廿四日申請,地址一樣,負 責人丙○○,沒有遷址」「(問:這兩個負責人都是你找來的?)是」「(問 :何代價?)每月一萬元給他們,是庚○○付的」「(問:你有何好處?)庚 ○○叫我過去聽電話,每月給我二萬元」「(問:公司設立登記是誰去辦的? )庚○○帶去的,我有陪去一次」「(問:庚○○為何找你?)他跟我認識很 久了,八十一年過年時,在高雄市○○○路五號十一樓聊天時,他說稅捐負擔 很重,要多開公司來節稅,問我有無認識的人來,說都沒問題,他們會正當繳 稅,當時就講好代價,我還要求他們一定要正當合法的作生意,所以我才找宋 、郭二人來」「(問:發票是誰去領的?)我沒有去領過,我不知道是誰去領 ,誰開的,我不知道,都是庚○○負責」「(問:忠新、世隆二公司你均有去 接電話,有無看見進貨?)沒看見進貨」「沒進貨就沒銷貨」「(問:丙○○丁○○二人有無至公司上班?)很少來,他們只是借名義給人開公司」「( 問:為何有這些支票?)我帶他們去開戶的」「(問:為何要開戶?)原先是 開給庚○○用的,後來公司停業,我跟庚○○要回支票,後面部分是我在使用 」「(問:發票開給誰?)不知道,都是庚○○在處理」「(問:丙○○、丁 ○○會開公司否?)不會」「是庚○○帶我來此址,說他們二人都在公司,有 事聯絡他們即可,這樣才認識,庚○○的太太本來也住這裡」「(問:就是你 本身沒有買賣過?)我在那裏時都沒有」「(問:是否有到丞厚來賣東西?) 沒有」「(問:辛○○稱你有來賣東西給丞厚公司?)確實沒有」等語。 Ⅱ己○○八十三年元月十四日致檢察官信一封(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三五九、三六 0頁)載明:「報告檢察官敝人己○○曾於民國八十二年底在高雄市○○區○ ○路五十八巷八號之一丞厚公司現址接受偵訊筆錄,我已據實向檢察官報告全 部實情屬實,而也跟蔡家兄弟當面對質,筆錄完後於民國八十三年元月八日中 午迫於無奈曾書寫自白書乙份,要交給律師(陳中堅)轉交檢察官,此自白書 非我自願(拘押人家屬要求說我寫了自白書他們就可交保)望檢察官能了解我



當時之處境,不寫可以嗎,記得問完筆錄後我曾要求保護我離開,目前我不敢 住高雄家裏每天都躲躲藏藏,也無心養病患有胃潰瘍及類似中風大腿瘤,此種 生活生不如死,講實話無辜的人都要有這種打擊嗎?..」等語。 Ⅲ己○○八十三年二月廿五日致檢察官信一封(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三六二~三六 五頁)載明:「忠新五金行之營運發票之開立管區毋稅務員最清楚,因為都要 經過他的審核,如有異常情形他有權不發給發票,記得每次來忠新公司他第一 句話都問我,上個月忠新發票他們開了多少陳先生你知道嗎,當然我是不曉得 因為他們也不會讓外人曉得內情的,由此推理毋稅務員當然知道發票是誰開的 ,開給那一家公司」、「在世隆企業社上班的是一位與我同姓年約四十歲真名 我不清楚,我的薪金及公司零用錢大部都是他轉發給我的,當初忠新及世隆要 向銀行申請支票辛○○都叫他開車帶丙○○丁○○及我去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錢都是他帶去存的,宋、郭對他印象很深」、「丙○○丁○○的支票大概 是八十一年九、十月申請的,八十二年六月以前是由庚○○保管他怎麼用我不 知道,六月以後宋、郭兩人要我向他索回,索回以後經過宋、郭同意由我保管 使用,丁○○用了三張,丙○○自己也用了二張,我們都沒有不當使用,退票 是因為週轉不靈絕對沒有買東西開空頭支票..」、「...我很後悔被騙了 被人利用了,還被蔡家說我帶檢察官去蔡家捉人蔡家二兄弟被關是因為我供出 實情,蔡惠麗(丞厚負責人)當面指責我要我負全責,叫一個姓洪的(當天陪 庚○○回家的男子)寫一張自白書叫我抄寫一份說是要交給律師給庚○○脫罪 之用,現在蔡家還在到處找我,說要打斷我的雙腿說要殺我,說庚○○出來後 一定不放過我要殺死我,目前我只能躲一天送一天也不敢讓家人知道,因為我 知道庚○○敢講敢做..」等語。
己○○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致檢察官信一封(偵二二八九三卷第第三六七~三 七0頁)「劣民己○○為了講實話而遭辛○○兄弟及家人之不諒解,指劣民帶 檢察官於去年底到其公司辦案及拘人一切後果應由我一人丞擔,使我百口莫辯 ,近月以來生活在心驚膽跳的陰影下,真心體會到生不如死的真締。今從丙○ ○及郭世隆口中得知檢察官大人已得知蔡氏兄弟、家人、朋友四處找我並公開 要綁我、殺死我,此種情況下我敢露面嗎..」、「忠新公司的成立及租屋是 辛○○找好房子地點後,辛○○才叫我跟其前往房東之住處(房東姓歐開自助 餐廳)簽,租約一年,前六個月租金好像是八千元,後六個月是一萬元,押金 是二萬元,支票是辛○○帶去的,金額及日期是辛○○授意我簽的」、「本來 忠新及世隆是在同一住址,但不久稅務員有意見說營業同一業務項目不能同時 有兩家公司,所以辛○○才又另找一處,世隆公司營業地址,月租是七千元, 押金多少我不清楚」、「申請公司是辛○○找出崇正會計事務所代辦的,申請 後才叫我帶宋、郭兩位負責人去稅捐處接受甲○○稅務員詢查及填表,爾後我 就從來沒有去過三民稅捐處了,關於領發票及繳交發票存根據我所知都是委由 會計師代辦」、「發票開給誰我從不過問,開多少我也不知道,他們也不會讓 我知道,我只是在忠新公司上班負責接聽電話而已」、「會計師那裏我記的我 去過四次都辛○○先生叫我去的,一次是領回發票,一次是拿公司從業人員相 片及引印身分證繳交給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綜合所得稅事宜,一次是領回申報單



影本,一次是領回停業公文影本」、「庚○○很少在家裏(丞厚公司),辛○ ○大部分都是在丞厚公司上班,因為辛○○每天都會打電話到忠新公司給我, 問我有沒有事,所以我知道的只是這些了..」等語。 ⑶被告丁○○於八十三年一月廿四日檢察官訊問(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一0三~一0 八頁)時供稱:「我願意從頭講,世隆企業社是八十一年四月廿八日營業登記證 下來,己○○是我十幾年前就認識的,戰士授田證領了廿萬元,原先我並不想開 公司,己○○在八十一年三月間到我家找我,說要開公司,我說我只廿萬元,沒 有資本哪能開,他說幕後有一個姓蔡的老板很有錢,願意出錢來開公司,只開五 十萬的就好,我答應了,將廿萬元現金交給己○○,他有無交給姓蔡的老板我不 知道,後來陳某有帶我去稅捐處登記,房子是他自己租的,我沒去,當時己○○ 講做廢五金生意,說利潤很好,可以給我分紅,我才心動,沒說給我薪水,因我 是股東」「(問:公司有無營業?)沒有看到有買賣、當時己○○一個人在辦公 室,有二個辦公桌」「(問:你有無去上班?)我只是有時間去看看,沒有上班 」「(問:你去公司有無看見存貨?)沒有」「(問:在稅捐處領用發票你知否 ?)知道」「(問:發票是誰開的?)我不識字,不清楚,我也不會開」「(問 :支票是你開的否?)不是、己○○領了說在蔡先生那邊開著用」「(問:早上 你稱世隆企業社每月做七、八十萬元生意,是否實在?)不實在,實際情形是我 根本沒去做過生意,是己○○告訴我說每月七、八十萬元,我才這麼說」「(問 :己○○說每月給你一萬元,有無此事?)是有給,但他說那是紅利的錢,總共 給了五個月」「(問:公司為何註銷?)是我發覺不對,我常去看,都見不到人 ,不像開公司的樣子,所以要己○○註銷,我後來有問他,他說註銷了,到底有 無註銷,也不知道,我後來也找不到他人了」等語。另於八十三年二月廿八日台 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二七八、二七九頁)載明:「(問 :世隆企業社的營業地址是何人出面丞租?)由己○○告之蔡先生已覓妥營業地 址係與忠新五金行同地址,但無法設立後,蔡先生另覓現址,以我的名義與房東 簽訂租賃契約」「業務並未參與,每星期去一、二趟。只有陳實安在營業地址接 聽電話,並接洽客戶,但我從未見過有作生意跡象」「(問:你有沒有看過世隆 企業社的帳簿、發票、進銷貨單?店章、發票章?)沒有見過,己○○告之以上 的資料是放在辛○○家中,印章、私章均由辛○○使用」「(問:有無向銀行申 領支票?)己○○以生意需要由為帶我到華南銀行申領支票,領得支票後己○○ 之支票交由辛○○使用」等語。
⑷被告丙○○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問:忠新五金行 如何開設的?)我也是被害人,我今天出庭是要揭穿蔡氏兄弟的陰謀,早上因他 們在場,所以才那麼說,我現在願意講實在,在八十一年四月份,己○○去我家 找我,問我願意作生意否,說我對五金內行,說要和我合股,開個小五金行,可 分紅利,我說我身上只有戰士授田證的廿萬元,他說他出卅萬元,我說這一點錢 ,怎麼開公司,他說有一個蔡姓老板有錢,願意出一些我就答應了,然後我和他 一快去稅捐處辦,銀行是後來去辦的,房子是己○○去找的,他和房東簽好租約 ,也沒說給我薪水,說利潤好,可以分紅」「(問:公司設址何處?)鼎力路, 我八十一年八月出車禍前是天天去」「(問:公司有無營業?)剛開始三個月還



有看到一部一噸半的小貨車載廢五金來,約二天來一次,賣給忠新,生意做的很 小」「(問:有無忠新五金行賣東西出去?)沒有,我問過己○○,買進來的廢 五金是從收破爛那收來的,怎麼賣出去,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東西也不多,也沒 注意」「(辦公室)有五張桌子,我和己○○,及另外一個人」「(問:你在公 司有無看見存貨?)沒有」「(問:蔡姓老板是何人?)一直沒看過,我一直要 求簽合同,己○○總推說老板去香港、去日本,一直沒見過,後來我出車禍後, 覺得很懷疑,要他拿點錢出來,他說開票的人跑掉了,我就更懷疑了,要己○○ 辦註銷,廿萬不要了,給他當車馬費,結果他沒註銷」「蔡家兄弟的朋友,是在 上次通知開庭前找我,說要我承認,給我五十萬元,我不答應,這次就沒人來找 我」「(問:他要你承認什麼?)說要我承認忠新五金行從一開始到結束都是我 做的,有這些營業行為,今天開庭我還看見他們也來了」「(問:在稅捐處領發 票你知否?)知道,我車禍較好後,還去找過稅務員,說沒有我同意不能再領發 票,後來稅務員不給了,然後過一段時間又給了,怎麼給的,我不知道,我去問 他,他說疏忽了,稅務員姓巫,電話是0000000,原先在三民分處,現在 調苓雅分處,而且上星期問記帳的郭小姐,她說原先不讓領,後來又說打電話來 ,講好了,可以領了,才去領,什麼人打電話不知道」「(問:你庭呈的兩張字 條是何意?)是我後來去查的,稅務員寫給我的,另外我還查出陳實安是幫蔡氏 兄弟跑腿」「那天他們先去找丁○○,帶己○○去的,後來才找我,說蔡家的弟 弟出去的話,必打斷己○○的腿,己○○嚇死了」「蔡家兄弟的朋友在上次開庭 之前,有去找我帶著己○○來,說己○○一定要找到我們,要我擔下來,並也說 到蔡家弟弟出來,一定要打斷己○○的腿」等語。另於八十三年二月廿八日台中 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二七 五、二七六頁)載明:「(問 :忠新五金行營業地點由何人租用?)由辛○○覓得營業地點後,己○○以我的 名義與房東簽約的。以上的情形係由己○○告訴我這回事」「(問:你有否實際 參與忠新五金行的業務?)設立後五到六個月時間每星期內有四、五天會到營業 地址查看營業情形」「(問:在忠新五金行的營業地址有沒有看過該行的帳簿、 發票、進貨單、銷貨單等?)該行營業地址除二支電話外並未見過任何資料。抽 屜均空無他物」「(問:該行的營業地址經常由誰負責?)己○○」「己○○告 訴我忠新五金行的發票、帳簿及我的印章都放在辛○○那裏,由辛○○使用」等 語。
⑸證人即高雄市○○區○○街二三八號一樓之出租人梁何素雲於於八十二年九月十 五日談話筆錄(附於克蘭查緝虛設行號專案資料冊)載明:「八十一年六月五日 左右有一男士欲至鄰居租屋,適巧鄰居不在,問我要不要將鼎強街二三八號一樓 店面二分之一的面積出租予其擺設三個辦公桌(曾表示作廢五金生意),因本人 考慮自身沒有住那麼大的面積而答應出租予他。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前述男士與另 一自稱『丁○○』男子(年齡約四、五十歲,微跛,走路怪怪的,略胖)以世隆 企業社名義與本人簽訂合約,租賃期限為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二年六月 十五日止。且至八十二年六月卅日才搬走辦公桌」、「世隆企業社於租賃期間, 『丁○○』曾請一位朋友來上班,平均大約一個月來不到幾天,該受雇之朋友如 有來鼎強街二三八號,也僅擦擦桌椅連繫電話後,約二、三個鐘頭就走,平時也



沒有貨物進出,每月房租到期,『丁○○』本人就會如期來繳房租」、「貴處所 提供丁○○身分證影本與本人所見之『丁○○』不符..」等語。再於八十三年 一月十七日檢察官偵查訊問(偵二二八九三卷第八一~八六頁)時證稱:「八十 一年六月來向我租屋時,當時他(辛○○)帶另一位丁○○,跟我簽約的是丁○ ○」「(問:你如何知他是丁○○?)他簽契約是寫丁○○,是否丁○○本人我 不知道」「(問:是否口卡上及身份證影本丁○○?)不是」「他說要開五金行 ,但沒有看見出貨,也沒看見小姐,只看見有一位陳先生來接電話,一個月來幾 天」等語,並有梁何素雲丁○○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書附卷可考(附於克蘭查 緝虛設行號專案資料冊)。另證人即高雄市○○區○○路三九九號一樓出租人歐 家宏於八十三年一月廿四日檢察官訊問(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九九~一0一頁)證 稱:上開房屋係與一自稱『丙○○』之人簽訂,但伊並未見過丙○○,亦未見過 丁○○,該訂約之『丙○○』亦非法庭上之被告丙○○等語,並有該租賃契約書 附卷可憑。被告丁○○丙○○於同日訊問時亦供稱:並未見過歐家宏丙○○ 進一步供稱:該契約書係被告己○○幫伊簽的等語,並有歐家宏丙○○房屋租 賃契約書(附於克蘭查緝虛設行號專案相關資料冊)可稽。 ⑹證人即擔任丞厚、丞泓、忠新、世隆、其笙等公司記帳工作之郭麗華於八十二年 十二月卅日談話筆錄(偵二二八九三卷第四七頁)陳稱:「我幫丞厚公司記帳前 我並不認識辛○○本人,大約七、八年前因他住在本區○○路附近,他自己看到 本事務所招牌(崇正事務所)他自行到本事務所來詢問記帳之事情,該公司七十 五年間即委託本事務所辦理工商登記並代理記帳..其公司進貨發票取自國內商 號都是由該公司提供,本事務所不過問其進貨發票來源,僅負責記帳」「... 忠新五金行、世隆企業社係由辛○○於八十一年四、五月間介紹至本事務所記帳 ,設立時由其負責人至稅捐處接受簽名訪談後,再由本事務所代其去領用發票, 每期進項憑證;銷貨發票都由一位陳先生自行送到本事務所整理合計後代其申報 營業稅。每月記帳費用四千元連同每期應繳營業稅稅額一併開立乙張支票交付本 務事所,本事務所嗣支票兌現後提領現金後再幫其繳納稅金」等語。再於八十三 年一月十七日檢察官偵查訊問時(偵二二八九三卷第八一~八六頁)證稱:忠新 、世隆二家公司係被告己○○委託辦理設立登記及記帳,伊並未見過被告丙○○丁○○。丞厚、丞泓、其笙三家公司亦係伊辦理設立登記,其中丞厚公司是被 告辛○○委託記帳,另二家公司為辛○○之弟媳委託等語。 ⑺證人即高雄市稅捐處稅務員甲○○於檢察官八十三年二月廿二日偵查訊問(偵二 二八九三卷第二一五~二一八頁)時證稱:「(問:世隆、忠新均有營業行為? )第一次我去看現場,二家都是同一址,他們說存貨在大寮鄉,那裏只有辦公桌 ,他們說有營業行為,實際上有無營業行為我也不清楚」「見過辛○○而已,他 經常來辦公室」等語。再於八十三年九月廿三日原審審判時(訴一四0五卷Ⅰ第 二四六~二四八頁)證稱:「(問:該二商號實際上有無營業?)「我不清楚, 但該二商號申請使用發票時有去看」「剛開始時二家均在三民區,世隆在三民區 ○○路三九九號一樓,忠新企業也在同址,我到辦公室看」「(問:辦公室交易 情況?)有負責人及員工各一人在場」「(問:有無看到銷售進貨、出貨情形? )沒有實際上看到進出貨,但有電話聯絡」「(問:你去時有無看到進出貨情形



?)沒有」等語。
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卿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訊問筆錄否認與忠新公司有 生意往來,稱取得忠新公司的發票是「因為進貨憑證不足,有一個陌生人來問我 們需不需要發票說是一家鐵材行介紹的,我們就答應,先買發票,付了百分之八 點五代價」、「(問:他直接說要賣發票?)他說也可以先買材料,也可先開發 票再買材料,但我們付了發票錢後,就找不到那個人了」,確實與忠新五金行沒 有生意往來,發票是買來的等語(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一七九頁)。 ⑼贏家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賴南萍否認與世隆公司有生意往來(八十三年一月 廿六日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一二一頁)。長業廣告事 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鍾尹堂否認與世隆公司有生意往來(八十三年一月廿六日台中 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一二二頁),發票是由承包商拿來的 等語(八十三年一月廿六日訊問筆錄,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一三六頁)。長業公司 會計白文玲否認與世隆公司有生意往來(八十三年一月廿六日訊問筆錄,偵二二 八九三卷第一二六頁),證稱:世隆企業社長業的是二一0萬,新業是二00萬 ,發票是何誌軒找來的,二張都是按發票金額百分之八給付現金,二張共付三十 二萬八千元等語(訴一四0五卷第廿四頁)。新業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日 新否認與世隆公司有生意往來(八十三年一月廿六日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 ,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一二四頁),證稱:發票「是我們公司蓋接待中心,報稅的 ,有時進項憑證不足,所以去買發票充當進項憑證,這張(世隆企業社面額二百 萬元發票)是買來的」等語,並稱係因無法取得進項憑證轉向同行何誌軒以百分 之八或百分之九的價款購買進項憑證(八十三年一月廿六日訊問筆錄,偵二二八 九三卷第一三三、一三四頁)等語。長業公司及新業記帳員張凱莉八十三年一月 廿六日訊問筆錄(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一三八頁)載明:「(問:這兩家(長業及 新業)公司有無拿世龍企業社一張二百十一萬元、一張二百萬元的發票,如何來 的?)我後來去瞭解,因這兩家公司在八十一年十二月發現進貨憑證不足,去拿 了這兩張發票作進項憑證」「我們要多少金額,他就開來,我們照發票面額百分 之十,付給他」問「是否你去買的?」答「不是,是他打電話到公司詢問有無缺 進貨憑證才買的」等語。而上開贏家、長業、新業所購入之發票係陳實安交付薛 嘉峰交付蔡東麟、再交付張棋祥、再交付何誌軒等人輾轉,以支付發票百分之八 至十之現金取得等情,業據該等人分別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 時陳明在卷(何誌軒八十三年一月廿七日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偵二二八 九三卷第二六三、二六四頁,張棋祥八十三年一月廿七日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談話 筆錄、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二六九、二七0頁,何誌軒張棋祥八十三年一月廿七 日檢察官偵查訊問筆錄、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一四五~一四九頁,蔡東麟八十三年 二月五日偵查訊問筆錄、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一八五、一八六頁,薛嘉峰八十三年 二月廿二日、三月十四日訊問筆錄、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二一七、二一八頁、第三 四六頁及薛嘉峰八十三年三月八日答辯狀、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三0七頁),而證 人薛嘉峰於上開偵查及答辯狀中亦陳明:「取拿發票當時,己○○在場,故又請 己○○找尋,他亦答應了」「(問:發票是否己○○交給你的?)己○○當時在 場,當時他就講他開這個發票,要跟陳實安拿,我才找陳實安的」「我問他說看



有無多出來的,後來過了幾天,我再找他,他發票已經準備好了,不是當場開的 ,他發票拿給我,我再交給蔡東麟,過幾天,蔡東麟拿錢來,我再給陳實安」「 (問:你有無在證券協會見過庚○○?)有在十一樓之一見過,就是見到己○○ 、陳實安的地方,我大部分時間都在證券協會,他們常常過來泡茶,協會地址是 十一樓之三」「我大部分時間在台北,見到他們次數不多,見到時沒聽他們講, 不過,這件事發生後,我有聽到己○○,聽他說庚○○有找他開公司」「他(己 ○○)講他在庚○○開的公司上班,一個月二萬元,實際上只付一萬元,我就是 為了世隆企業社的發票的事去找己○○,他才講他在那上班的事,還講到負責人 也是他找來的」「(問:己○○為何不來?)那次我找到他時他說阿誠即庚○○ 要找人去砍他,他嚇死了,不敢出面」等語。
⑽依扣案資料所示:
Ⅰ忠新五金行進項(賣方)廠商:
①810501~810530均為擅自歇業的億信五金工程行。 ②810601~810630均為擅自歇業的億信五金工程行。 ③810701~810730均為丞慶企業行。 ④810801~810824均為丞慶企業行。 ⑤810901~810920均為廣和行
⑥811001~811024均為漢泰行(除8110票號QG00000000銷售額2311元之發票賣 方為興隆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外)。
⑦811101~811119為漢泰行
⑧811201~811208均為漢泰行
⑨820104~820213均為漢泰行
⑩從820301到820421均為擅自歇業泰旺行。 Ⅱ世隆五金行進項(賣方)廠商:
①810501~810526均為擅自歇業的億信五金工程行。 ②810601~810623均為擅自歇業的億信五金工程行。 ③810701~810727均為丞慶企業行。 ④810801~810826為丞慶企業行。 ⑤810901~810919均為廣和行
⑥811001~811021主要為漢泰行。 ⑦811101~811121均為漢泰行(除8111票號QN00000000銷售額1070元之發票賣 方為興隆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外)。
⑧811201~811219均為漢泰行
⑨820104~820223主要為漢泰行。 ⑩從820301到820421均為擅自歇業泰旺行。 ㈡本院綜合上開證據:
⑴被告丙○○丁○○己○○上開不利於己及共同被告辛○○庚○○之供述, 所述情節互核相符。
⑵該二家公司成立後取得為進貨憑證之統一發票,開立該統一發票之公司情形,在 世隆企業社為:億信五金工程行廿九張,金額二千零一十八萬一千三百七十二元



,開立時期為八十一年五至六月,丞慶企業行卅五張,金額二千四百五十七萬七 千四百六十六元,開立時期為八十一年七至八月,廣和行十二張,金額一千零九 十萬九千零一十九元,開立時期為八十一年九月,漢泰行六十八張,金額七千六 百廿二萬三千五百五十四元,開立時期為八十一年十月至八十二年二月,泰旺行 廿九張,金額四千六百八十四萬七千六百八十七元,開立時期為八十二年三至四 月。而在忠新五金行,取得之統一發票來源公司與時期與世隆企業社完全相同, 只是張數及金額不同,計:億信五金工程行廿四張,金額一千六百四十五萬二千 三百八十一元,丞慶企業行卅一張,金額二千三百七十八萬一千五百八十六元, 廣和行十八張,金額一千八百零八萬七千二百七十八元,漢泰行七十張,金額七 千七百八十萬八千一百六十一元,泰旺行廿九張,金額四千零六十八萬四千七百 卅七元;而查億信五金工程行、丞慶企業行、廣和行漢泰行、泰旺行均係「克 蘭專案」追查係虛設行號之對象,此有該專案涉嫌商號名稱及相關資料一份附卷 可參,即丞慶企業行之進項部分有三家為億信五金工程行、文雄茶行、吟岱商行 ,亦皆屬該專案追查之虛設行號,又文雄茶行、泰旺行、億信五金工程行、廣和 行、漢泰行之負責人均因涉嫌虛設行號違反稅捐稽征法,經台北市稅捐稽征處移 送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此均有移送書影本附卷足稽。吟岱商行八十一年七 至八月開立統一發票未申報即擅自歇業,亦有台北縣稅捐稽征處中和分處函文影 本在卷可憑,應均為虛設行號無訛,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行取得之進項憑證既 均為虛設行號所開立,而虛設行號本即無進銷貨事實,則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 行取得之該進項憑證顯亦為無進貨事實,只是取憑證而已,此與被告丁○○所供 確無營業行為及被告己○○所稱未見有進貨情形相符。 ⑶依商場習慣,進貨、銷貨對象總有脈絡可循,總是熟習後方會大量進貨,而既已 熟習,除非有特殊事故,進貨對象亦不致驟然變更,惟查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 行之進貨情形,本月份皆單一家億信五金工程行,下月份全部更換為丞慶企業行 ,再下月又再全部更換,與商場習慣亦屬不符,若非係為逃避查緝而以虛設行號 之進貨憑證應付,實難解釋。參以證人梁何素雲歐家宏、甲○○及台中市之贏 家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業、新業公司相關人員上開證 述,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行亦皆係虛設行號,無任何營業行為應足認定,該二 公司所取得發票及如附表一、二所示發票均係虛偽開立應無疑義。 ⑷被告庚○○確係參與本案之事實,業據被告己○○供述甚詳。參以:Ⅰ華南商業 銀行高雄博愛分行八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八二)華高博存字第一二一號函(附於 高雄市營業人丞厚企業有限公司等涉及克蘭查緝虛設行號專案相關資料冊)所檢 附世隆企業行開戶資料及兌領支票影本資料所示: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博愛分行世 隆企業社000000000000帳號,自八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八十二年 十月十五日共簽發支票四十一紙,金額合計四百零一萬六千三百三十六元。其中 支票號碼0000000支票影本(面額五十六萬元)、支票號碼000000 0支票影本(面額廿萬元)、號碼0000000支票影本(面額廿萬元)、號 碼0000000支票影本(面額廿萬元)等四張均經被告庚○○背書取款兌領 。而其他支票兌領人包括庚○○之配偶蔡黃鈴月(金額分別為十二萬五千元及十 三萬七千元)等情,被告庚○○亦坦承有使用上開支票情事。Ⅱ被告蔡東谷上開



致檢察官之書信均係於為前揭偵查中不利於已供述之後,己○○既於訊問時為不 利庚○○之自白,就事理而論,如非實情,無須接二連三再以書信說明。且書信 所示內容,就遭受庚○○恐嚇部分亦與共同被告丙○○丁○○及證人薛嘉峰所 證情節相符。Ⅲ被告庚○○於八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檢察官偵查訊問時供稱:確曾 偶而去高雄市證券協會等語,核與證人薛嘉峰所證「(問:你有無在證券協會見 過庚○○?)有在十一樓之一見過,就是見到己○○、陳實安的地方,我大部分 時間都在證券協會,他們常常過來泡茶,協會地址是十一樓之三」等語,亦相符 合。Ⅳ另卷附之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行支票除前開庚○○、戊○○使用者外, 甚多皆係蔡明倫辛○○之姪女)、蔡黃鈴月庚○○之配偶)、蔡傅百合(辛 ○○之妻)提示,該支票若在使用,亦無法解釋何以皆由其等提領,綜上所述, 忠新五金行、世隆企業社之人頭負責人係被告庚○○找被告己○○尋覓,支票戶 頭由丞厚企業有限公司使用,領用之支票亦由蔡家之人提示,足以認定世隆企業 社、忠新五金行係被告辛○○庚○○虛設,被告己○○前開不利於庚○○之供 述應與事實相符。
 ⑸Ⅰ被告丙○○前開供稱有見到小貨車來,二天來一次,縱然屬實亦應屬掩人耳目 之假象,否則,何以遍查卷附之世隆企業社、忠新五金行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票查核清單未見到有此部分之進貨憑證,且每月統一發票金額達千萬元,豈是小 貨車二天來一次之正常營業情形。Ⅱ證人賴金池許文恭於本院前審調查時雖証 稱該四張支票乃被告庚○○支付之會款或調現云云(本院前審卷七十八至七十九 頁),然既係支付會錢,其又說明會錢係一月一付,但其票期則是七月十日、三 十日及八月十五日,與社會之標會現狀,應係固定每月某一日之情形不同,又既 係支付會錢或還給朋友,支票應係他人提示,被告庚○○頂多只是以背書方式轉 讓而已,但查卷附該四紙支票皆係其提領,其所辯顯與證據不符,証人賴金池許文恭於本院前審調查時之証言均無非事後附和被告庚○○之詞,不足採為有利 被告之証據。Ⅲ被告己○○於檢察官偵查中雖提出自白書,略謂:前開五金行均 為其負責營運,並非庚○○負責,庚○○僅向其借票云云,然其於前開致前開書 信中已說明該項自白書非出於其自由意志已見前述,自無從採為有利被告等之証 據,被告丁○○己○○庚○○均明知係虛設行號,竟仍應允充當人頭負責人 或尋找人頭虛設行號,對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事,自 亦均有認識。
 ㈢丞厚、丞厚、其笙、鑫辳、厚高等公司部分 ⑴丞泓公司係於八十一年二月設立,負責人為被告辛○○之配偶蔡傅百合(原負責 人:楊紹遠,設高雄縣大寮鄉○○路六十巷三十七號)。其笙公司係於八十一年 七月底設立,負責人為庚○○之配偶蔡黃鈴月(設高雄市○○區○○街一一七號 )。鑫辳公司係於八十二年五月廿一日設立,負責人為郭幸福。厚高公司係於八 十二年六月廿一日設立,負責人丞厚公司股東邱正川等情,有相關登記資料扣案 可查。而檢察官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廿八日履勘高雄縣大寮鄉○○路六十巷卅七號 丞泓公司地址,勘驗情形為:該址係丞泓公司地址、到達後、按門鈴無人應門, 從外觀看,應係住家,非為公司,經辛○○稱此地係其住處,公司設籍此處,實 際並非在此,亦無存放貨品等情。就上開公司相關營業情形:Ⅰ被告辛○○於八



十三年一月四日偵查訊問(偵二二八九三卷第四三、四四頁)時供稱:「(問: 那天帶你去丞泓、其笙等公司搜索,該公司有無營業行為?)丞泓公司在現在公 司所在地,沒有營業行為,實際營業行為是在丞厚公司我在處理,其笙的部分是 庚○○的太太負責跑銀行,其他業務我在處理」等語。Ⅱ證人陳明理八十二年十 二月廿八日檢察官偵查訊問(偵二二八九三號卷第卅三頁)時證稱:「(問:此 址(即高雄市○○區○○街一一七號)現作何事?大仁報驗行(庭呈公司執照影 本,第卅九頁)」「(問:是否有一家其笙公司設在此?)是」「(問:有無在 此營業過?)沒有」「(問:為何找此址?這家公司和我大伯的孩子『戊○○』 認識,向他借地址」「(問:何時來的?)去年的事」「(問:均未營業?)沒 有」等語。
⑵相關證人證述
Ⅰ三興機器、有勝機器公司之股東及經理人林瑞桐於八十三年二月廿四日台中市 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二四七、二四八頁)「(問:貴公司 與高雄市丞泓、丞厚、其笙公司有無生意往來?)從來沒有」「(問:您對於 取得上述三公司不實之進項憑證有無說明?)最近本公司經友人告知上三家公 司所開之發票確實有問題,涉嫌販售發票,本公司已自行檢視,就不得扣抵之 營業稅款四六八九五二元自動補繳完畢」等語。再於八十三年三月七日檢察官 訊問(偵二二八九三卷第二八五頁)時證稱:「(問:你和高雄丞泓、丞厚、 其笙公司有無往來?)沒有」「我已經補了五十多萬元稅,這三家公司我都沒 作生意卻取得他們發票」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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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隴鈦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贏家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油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井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鋼鐵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甯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