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99年度,570號
KSDM,99,審聲,570,2010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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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98年度
執聲字第3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031 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並於民國98年7 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本件扣案如卷附扣押物品清單(97檢總管字3747號)屬商 標法第83條之犯同法第81條、同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 、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 文書,應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惟按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 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83條、刑 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 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 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031 號為緩起訴處 分,於民國98年7 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為警於97年3 月19日15時50分 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72號住處查扣之如附表所 示之物均為仿冒商品,有隸屬薈萃商標協會總會之瑞士商香 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義大利商普魯嘉里公司之臺灣代理人賴 麗玉於警詢之指訴及鑑定證明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及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之臺灣區授權代表黃文通於警詢之 指訴及鑑定證明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為其在中 華民國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案件之代理人即台灣國際專利法律 事務所指派之林秋萍鑑視並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在卷可參。綜 上,附表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標之商品,且為被告犯商



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
│商標圖案 │ CHANEL │BVLGARI │LV │ GUCCI │HELLO KITTY │KERO KERO │
│ │ │ │ │ │ │KEROPPI │
├──────┼──────┼──────┼───────┼───────┼──────┼──────┤
│扣案仿冒商品│帽子3個 │手錶1支 │皮夾5個 │皮帶1條 │吊飾9件 │吊飾4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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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