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9年度,339號
KSDM,99,審易,339,201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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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16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 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 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 並藉此逃避追查,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 確定故意,於民國98 年6月9 日前日某日,在不詳處所,以 不詳代價,將其申設之新光銀行小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供該不詳男子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犯意聯絡,由其中某 成員,於98年4 月14日10時許,撥打電話至甲○○位於高雄 市左營區○○○路139 巷25號住處,佯稱:因身分證被冒用 ,須匯款到指定銀行,待證明清白後,再將錢匯回云云,致 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新臺幣75萬元入上開新光 銀行帳戶內,嗣因新光銀行櫃台小姐發覺有異,先由新光銀 行將乙○○上揭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復打電話要求甲○○撥 打165 專線求證後方知受騙並報警處理,致使上開詐騙犯罪 集團並未得逞而未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等語。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 訴兩案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而言,實質上一 罪固屬同一事實,牽連犯、連續犯、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亦屬同一事實,係為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 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故刑 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7 款規定不許就已經提起公訴 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或不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此即所 謂「禁止二重起訴」之原則。(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50號 、72年台非字第115 號、84年台上字第325 號、72年台上字 第1182號分別著有裁判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將新光銀行小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帳戶交付「財哥」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於98年 4 月14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身分證遭冒用 ,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表清白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 同日匯款75萬元至乙○○所有上開新光銀行小港分行帳戶內 。得手後,「財哥」即於同日12時許,在高雄市○○○路與 裕誠路口公園旁,交付上開偽、變造之沈佳雯身分證及健保 卡各1 張、乙○○所有前揭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身 分證影本、NOKIA 手機1 支予曾伊萍,再由「財哥」撥打電 話及傳送「柯靜惠68年次由新光華夏路分行匯出0000000000 」之簡訊至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指示曾伊萍提款,曾伊萍 即於同日12時45分許,至新光銀行北高雄分行,欲臨櫃提領 甲○○遭詐騙而匯款至乙○○上開帳戶內之部分款項計63萬 元,並出示偽變造之「沈佳雯」身分證、健保卡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沈佳雯、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局 對於健保卡管理之正確性。幸經行員陳俐蓓發現有異而報警 當場查獲,始未提領得逞乙節,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認被告此行為乃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 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而對被告以98年度偵字第 12027 、17626 、30777 號提起公訴,於98年11月26日繫屬 本院,由本院本股以98年度審訴字第4681號案件審理,有起 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公訴 意旨雖係以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未遂罪嫌提起公訴,固 然本案檢察官所引據之論罪法條係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而 與前案不同,惟被告本案被訴犯罪事實與前揭繫屬在前之上 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是事實上同一事件,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自屬重行起訴,而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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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