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7年度,20號
KSHV,97,重上,20,201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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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蘇林品兼蘇進財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上列四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陶德斌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訂於99年2 月23日下午2 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協商室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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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