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銀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蘇林品兼蘇進財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上列四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陶德斌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訂於99年2 月23日下午2 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協商室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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