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
字第1077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 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 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審檢察官上訴理由狀泛指:「告訴人請求上訴狀載『 被告向告訴人夫妻購買地瓜數量龐大,在97年7 月25日向告 訴人乙○○佯稱代替伊存進15萬元用以兌現被告所簽發給告 訴人之票款15萬元,保持支票不會被退票,伊在同年8 月5 日就可拿到70、80萬元給告訴人,屆時告訴人去醫院找被告 ,被告卻騙稱明天就會有結果,但是卻在8 月6 日馬上辦理 出院而不知行蹤,由上可知被告不讓該張支票跳票,目的是 在使王柏蓁辦理假買賣脫產給楊淵任至為明顯。被告甲○○ 與王柏蓁為交往多年男女朋友,脫產當然會配合,且登記也 是楊淵任自己去辦,被告推稱不知情,顯係欺騙他人』。經 核比對被告甲○○與王柏蓁同居處所、公司申設地址、財產 歸戶資料及相關票據期日等節,被告恐無不知之理,且當有 配合之情,原審判決實不乏前開因素可資研求,告訴人所述 尚非顯無理由」云云。
三、然查:
㈠、被告所經營之河泉天公司於民國97年3 月間向告訴人丙○○ 、乙○○(以下合稱告訴人)購買價值共新台幣(下同)13 2 萬7,895 元之地瓜,惟因河泉天公司經營不善,致所交付 以王柏蓁名義簽發之支票無法兌現而未清償貨款,王柏蓁為 免其本人財產因而遭到查封拍賣,竟與楊淵任共同基於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以內容不實之買賣契約書及 不動產移轉登記申請書,於97年8 月13日持向高雄市政府地 政處前鎮地政事務所申請,將王柏蓁名下所有坐落在高雄市 ○鎮區○○段三小段538 地號土地及其上2208建號房屋(門 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路105 號,下稱上開房屋)所有 權全部,以「買賣」為登記原因,過戶與楊淵任,致使高雄
市政府地政區前鎮地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將前開不實之事 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上,足生損害於 告訴人及國家地政機關土地登記之正確性,業據原審法院以 王柏蓁、楊淵任2 人共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罪嫌而另案(98年度審簡字第2409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㈡、本件被告甲○○部分,原判決經斟酌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所 證陳並引據證人王柏蓁原審中所迭為有利被告之證詞及被告 確於97年7 月14日急診入院,旋於97年7 月15日接受肛門廔 管切除或切開術(Anal fistulectomy or fistulotomy), 經診斷患有坐骨直腸窩膿腫(Right ischiorectal abscess )、肛門廔管(Anal fistula)及直腸腫瘤併管腔狹窄(Re ctal tumor with stricture )等病症,嗣於97年8 月6 日 暫出院前確診為直腸結腸癌,隨即開始漫長之反覆住院、手 術與化療過程迄今等情,就被告並無任何行為分擔之情形下 檢察官僅以被告所設立之河泉天公司以及被告所投資之地瓜 之家公司之登記地址即為上開房屋之地址為由遽認被告必然 知悉證人王柏蓁將上開房屋過戶之如何不妥詳為指駁;且証 人王柏蓁、楊淵任有關如何辦理爭房屋過戶過程並無被告知 情並有犯意聯絡之不利指証之情況下,原判決就如何不能僅 因被告與王柏蓁曾為交往多年男女朋友關係即遽認系爭房屋 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基於被告與證人王柏蓁、楊淵任 間為逃避債務所為之通謀虛偽買賣,亦均已於判決理由中詳 加論述並合理推認。
㈢、本件無論是告訴人請求上訴意旨所稱「被告不讓該張支票跳 票,目的是在使王柏蓁辦理假買賣脫產給楊淵任至為明顯」 、「被告與王柏蓁為交往多年男女朋友,脫產當然會配合」 等語或檢察官所稱「經核比對被告甲○○與王柏蓁同居處所 、公司申設地址、財產歸戶資料及相關票據期日等節,被告 恐無不知之理,且當有配合」等情,性質上均屬告訴人或檢 察官主觀推測說法居多,客觀上並不能據以指責原判決所據 以判決被告無罪認定所持理由之論述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 依其所述上訴理由明顯無從動搖原判決所為認定,其上訴理 由即屬不具體,此外復未再指摘原判決理由尚有何其他不當 ,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 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