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再字,99年度,18號
TNHM,99,聲再,18,201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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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甲○○即黃茂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重上更
㈣字第45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366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22
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
㈠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 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 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 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 業已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 始行發現,且就證據本身形式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 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 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 之判決者為限。亦即該「新證據」須可認為確實具有足以動 搖原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人為更有利判決之「確實性」外 ,尚須具備該證據係在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已存在,因未經 發現,不及調查斟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至其後始行發現 之「嶄新性」特質,二者均屬不可或缺,倘若未具備上開「 確實性」與「嶄新性」二種聲請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 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71號裁定參 照)。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新證據之「嶄新 性」,亦包括「法院判決當時知其存在但卻未予審酌之證據 」,與其不知之證據,應為相同之處理,至於知其證據存在 但未予以審酌之原因,係因證據無法調查、未經注意,或其 他原因,並非所問(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冊,第421頁) 。
㈡原確定判決法院於審理時,對於聲請人所提出諸多有利之證 據,並未予以審酌。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四審認 聲請人、同案被告許利男辦理本件招標業務,應於開標前確 實審標,惟其2人明知上開投標廠商資格不符合規定,竟共 同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上開投開標記錄表上登載不實 事項,使開標程序繼續進行,並宣布976,500元得標等情, 足生損害於該代表會辦理採購辦公桌椅設備公正性與正確性



,而判處聲請人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惟原確定判決法院於審理時,對 於聲請人所提出諸多有利之證據,並未予以審酌。茲就原確 定判決法院未予審酌之證據,指摘如下:①詢價單:由許利 男書寫「詢價人」,並蓋「組員許利男職章」,聲請人並未 於詢價單上蓋章。②設備概略圖:由許利男蓋「組員許利男 職章」,由江文雄秘書書寫「擬如擬」文字,並加蓋「秘書 江文雄職章」。③預算書:由許利男於承辦人員欄及總務欄 蓋「組員許利男職章」,由江文雄於秘書欄蓋「秘書江文雄 職章」。④採購標案須知使用說明:由許利男蓋「嘉義縣溪 口鄉代表會」之橢圓形章。⑤標單:由許利男蓋「嘉義縣溪 口鄉代表會」之橢圓形章,由許利男於「主辦單位」欄蓋「 組員許利男職章」;由秘書江文雄於「審查人員」欄蓋「秘 書江文雄職章」。⑥估價單:由許利男蓋「嘉義縣溪口鄉代 表會」之橢圓形章。⑦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由許利男蓋「嘉 義縣溪口鄉代表會」之橢圓形章。⑧切結書:由許利男蓋「 嘉義縣溪口鄉代表會」之橢圓形章。⑨契約保證書:由許利 男蓋「嘉義縣溪口鄉代表會」之橢圓形章。⑩開標紀錄表: 由許利男書寫全部內容,並在「紀錄欄」簽名,由秘書江文 雄於「列席單位人員欄」簽名。⑪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由 許利男於結算人員欄蓋「組員許利男職章」,由江文雄於秘 書欄蓋「秘書江文雄職章」。⑫採購結算明細表:由許利男 於製表欄蓋「組員許利男職章」,由江文雄於秘書欄蓋「秘 書江文雄職章」。⑬支出傳票:由許利男於公庫存款支出欄 、實付欄及沖收欄蓋「組員許利男職章」,由江文雄於本傳 票應付數欄蓋「秘書江文雄職章」。從上開證據觀之,聲請 人皆未於該等證據上簽名或蓋章,且聲請人並不熟悉採購標 案程序,是採購標案之運作皆係由許利男及秘書江文雄所為 ,此即表示聲請人對於本件採購標案並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故意之情形。
㈢系爭採購案之開標乃由許利男負責:被告許利男及秘書江文 雄均參與本件投開標程序各個文件之製作、審查及執行,渠 等供稱均依聲請人之指示行事且資料係由聲請人審查,渠等 未參與審查,均與客觀存在之物證不符。從前述原確定判決 法院未予審酌之證據觀之,本件採購案之詢價單,其上係由 許利男書寫「詢價人」文字,並蓋「組員許利男職章」,聲 請人並未蓋章;採購規範,其上由許利男蓋「組員許利男職 章」,由江文雄書寫「案陳主席裁示」文字,並蓋「秘書江 文雄職章」;設備概略圖,由許利男蓋「組員許利男職章」



,由江文雄書寫「擬如擬」文字,並蓋「秘書江文雄職章」 ;預算書,由許利男於承辦人員欄及總務欄蓋「組員許利男 職章」,由江文雄於秘書欄蓋「秘書江文雄職章」;公告稿 ,由許利男書寫主旨、依據、公告事項之全部內容之文字, 並於「承辦單位」、「校對」、「承辦」欄蓋「組員許利男 職章」,由江文雄於「監印」、「核(閱)辦」欄蓋「秘書 江文雄」職章;公開、投開標紀錄,由許利男於審查標函有 關資料記載:參加投標廠商來函投標共四件,經審查均合規 定(係由許利男親筆書寫)。在決標欄記載:以976,500元 為得標。開標後結語:各位廠商感謝這次的參與本會新建辦 公大樓辦公設備經開標結果以新台幣976,500元得標。謝謝 各位。聲請人並無任何書寫及蓋章行為,證明該文書之內容 與聲請人無關。台灣省各機關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投標須 知,由許利男蓋「嘉義縣溪口鄉代表會」之橢圓形章,聲請 人並未蓋章(聲請人並不知該文件之內容及規定);採購須 知補充說明,由許利男蓋「嘉義縣溪口鄉代表會」之橢圓形 章,聲請人並未蓋章(聲請人並不知該文件之內容及規定) ;標單,由許利男蓋「嘉義縣溪口鄉代表會」之橢圓形章, 由許利男於「主辦單位」欄蓋「組員許利男職章」,由江文 雄於「審查人員」欄蓋「秘書江文雄職章」;估價單,由許 利男蓋「嘉義縣溪口鄉代表會」之橢圓形章,聲請人並未蓋 章(聲請人並不知該文件之內容);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 表,由許利男於第l、2、3、5、7、8、10項下方之「開封時 證件封審查」欄勾選「符」。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切結書, 由許利男蓋「嘉義縣溪口鄉代表會」之橢圓形章,聲請人並 未蓋章(聲請人並不知該文件之內容);採購合約書、契約 保證書,由許利男製作,並於「對保人欄」蓋「組員許利男 職章」;開標紀錄表,由許利男制作;採購驗收決算書、採 購結算驗收證明書,由許利男於「結算人員欄」蓋「組員許 利男職章」,由江文雄於「秘書欄」及「驗收意見欄」蓋「 秘書江文雄職章」;採購結算明細表,由許利男於「製表欄 」蓋「組員許利男職章」,由江文雄於「秘書欄」蓋「秘書 江文雄職章」;支出傳票,由許利男於「公庫存款支出欄」 、「實付欄」及「沖收欄」蓋「組員許利男職章」,由江文 雄於「本傳票應付數」欄蓋「秘書江文雄職章」。自上開客 觀呈現之證據即可印證本件採購案之過程所必須處理之事項 ,均由許利男在主導及運作,各個過程及各種採購及投開標 文件之製作,伊均有充足之自由決定權,伊及祕書江文雄對 之亦均相當熟悉明瞭,否則渠等如何能製作出數十項之採購 及投開標文書資料並進行相關細節之程序,則伊辯稱均依聲



請人之指示行事且資料係由聲請人審查,然由客觀資料可知 ,前揭資料中有諸多聲請人未蓋章且不知文件內容者,是許 利男所言已與事實相違,請鈞院明察。
㈣系爭採購案公開招標之過程是由許利男所主導,聲請人是跟 隨著許利男之主導及提示再為陳述,此見88年6月9日公開投 開標程序錄音內容之勘驗筆錄自明。勘驗結果筆錄記載:「 許利男:溪口鄉民代表會新建辦公大樓辦公設備公開投開標 開始,請主持人致詞。」、「甲○○:懋信有限公司張坤成連春傳代理上勤企業郭曼玲、廠商大家好,這次關係我們 辨理新建大樓辦公公共設備公開投標單,現在開始。(錄音 帶卡掉中斷聲)」、「許利男:主席,這個證件封已經都看 過了,都有合,現在我們來開標單,從第一間開始開。(依 稀聽到講話聲,但不清楚何人講話)」、「甲○○:各位廠 商,現在都開完了,不知你們有什麼意見,要加減嗎?」、 「廠商:不用,這樣就好。」、「甲○○:這樣就好。」、 「許利男:無意見。」、「甲○○:無意見麻。」、「許利 男:現在宣布開標的結果。」、「甲○○:現在宣布開標的 結果。」、「許利男:錢額就好。」、「甲○○:第一個 976500。」、「許利男:得標。」、「廠商:那一間。」、 「許利男:你們自己寫的,你們自己知道,第一個976500 。」、「甲○○:第二就是100。」、「許利男:擱去不用 講。」、「許利男:得標看無要再加減?看有什麼要講?有 什麼意見?」、「甲○○:你們有什麼意見?」、「某男稱 :得標,九十幾萬這一間誰的,你們知道嗎?」、「許利男 :知道了,我們現在宣布,我們不能宣布公司的名(有女廠 商插話),怕別人。」、「許利男:但是我們會跟你們聯絡 ,這樣啊!啊你們寫的錢額,你們自己知道啊!對不對?」 、「某男稱:那一個地方一個地方不同。」由上述投開標程 序之錄音內容,可知聲請人確實不闇投開標程序,自上開投 開標過程所錄音取得之客觀內容,是由許利男主導全部開標 過程,聲請人則是一副不熟悉及生澀的表現,僅是跟著許利 男的話及指示在主持開標程序。照程序規定聲請人是當天開 標過程之主持人,為何竟是許利男在主導全部之開標過程? 此即可證明系爭採購案由規劃、詢價、定底價非由聲請人主 導。
㈤本件採購案開標實由許利男先為文件審查後,表示「主席, 這個證件證件封已經都看過了,都有合,現在我們來開標單 ,從第一間開始開。」後,指示聲請人開始開標,另宣布開 標結果,如何宣布,開標宣布內容為何,此見錄音內容許利 男於開標時所說「現在宣布開標的結果。」、「錢額就好」



、「得標」、「你們自己寫的,你們自己知道」、「我們的 廠商名不能講」、「擱去不用講。」、「知道了,我們現在 宣布,我們不能宣布公司的名」則可證明程序之進行、資料 之審查,甚至開標過程中與投標廠商之應對,皆由許利男主 導及決定,聲請人皆依許利男之口頭指示為之。是許利男辯 稱:「當時我只是紀錄,沒有看營業項目登記證,是黃看的 。」、「我那天只有負責紀錄,沒有核對證件,核對證件的 是甲○○不是我審查的。」、「我不是負責審標,主席說什 麼我就勾記什麼。主席審標。我是司儀及紀錄,都是主席說 一項我作一項。」、「審查過程我負責紀錄而已,主席怎麼 說我怎麼作,他叫我打勾我就打勾,他不說我就不作,我完 全依照指示。」、「主席沒有唸我就沒有勾。開標的時候我 很忙,又要作紀錄,他們有唸我才有勾。」、「主席有唸我 才有勾,沒唸就沒勾。」、「我負責紀錄而已。開標時主席 說一件我就做一件。」、「都是黃唸給我紀錄的,四家都是 經過審查整理過的。另案外人江文雄所稱「甲○○主持開標 、證件審查。許利男在紀錄,沒有作審查。開標時主席在中 間,我在對面旁邊,什麼都看不到。吳綬財也在場,他將標 單剪開,主席負責看,我沒有看到標單,許在旁邊紀錄,主 席念什麼,他記什麼。我是代表會秘書,本件採購並不在我 職掌的範圍,其實我們代表會的行政人員並沒有分層負責的 情形,所以本採購案自頭到尾主席都有參與。他在登記,我 看到他說什麼,許勾什麼。」詳細比對上開開標過程之錄音 內容,可證同案被告許利男及案外人江文雄之上開不利於聲 請人之供述均與客觀存在之物證(即錄音內容及上開表列投 開標文件所顯示被告許利男及案外人江文雄曾參與之各個程 序文件之製作執行及審查)不符。
㈥系爭採購案之驗收程序,並未違法:⒈查聲請人初任鄉民代 表會主席職務,對職務事項本不熟悉,多賴已於代表會任職 甚久之職員江文雄許利男及吳綬財提點。另聲請人遇有公 務上之爭議事項,以自身之學經驗無法決定者,均會求教上 級主管機關縣政府主計主任黃恩惠。就本件投標案驗收流程 及相關規定,聲請人即多次求教於黃恩惠,業經證人黃恩惠 於一審91年9月30日審判程序中證稱:「(聲請人是否有拿東 西向你請教一些問題?)如果執行上有困難,他都會來問我 。(是否有拿簽呈來問你問題?)他沒有拿簽呈問。但是他 有問我工程驗收完之後是否可以付款,我回答如果沒有瑕疵 ,而且,如果工程規格相符,隱密的部份(如鋼筋的部分) 由監工人員負責,就可以付款。…(法律規定有沒有人不能 進行驗收工作?)沒有。都可以。如果編制有限,一定要叫



其中一名去作驗收。…(如果職責不是這個範圍的,也可以 驗收?)是的,因為沒有人了。但是臨時人員和約僱人員不 能進行驗收。(這個案子承辦人員可不可以驗收?)可以, 但是還是要叫另外一個人合驗才可以。…(兼主計的人員可 不可以驗收?)可以,只要具備公務人員的身分就可以驗收 。…(如果已經驗收完成,要到付款的階段,是否可以再重 新請求複驗?)除非有具體的文書說有瑕疵,才可以複驗。 這個沒有法律依據。(承辦人員覺得有問題,可不可以請求 複驗?)不可以。因為當時已經驗收了。這個部分沒有法律 依據,這是職責的問題。(是否有函令?)沒有。除非有客 觀的第三者有發現驗收有問題,才可以複驗。(是否依據你 的經驗或是有行政依據?)是依據我的行政經驗。(這樣是 否完成驗收?)如果是工程瑕疵,才可以複驗。所以這樣子 應該已經完成驗收了。…(主席可不可以蓋章?)不可以蓋 章。既使沒有人也不可以蓋章。(為何剛剛說沒有完成?) 如果說人員夠得話,這樣就是沒有完成。但是如果不夠的話 ,就算完成了。因為代表會的行政人員只有許利男江文雄 、吳綬財三人而已。…」及92年5月1日上訴審證稱:「…( 88 年5月間,你在縣政府擔任主計主任?)是。(本件溪口 鄉新建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採購案,你知道?)驗收之後他們 有發生疑點,好像有請示。…(何人向你請示?)甲○○等 人到我辦公室請示我驗收、採購的流程是否合法。(他們的 程序合法?)他們的程序合法。(是採購合法還是驗收合法 ?)驗收後的付款合法。」⒉本件同案被告許利男於90年2 月29日驗收時,於驗收監驗紀錄(報告)中載明是否再覓行 家重新複驗之意。然,該驗收監驗紀錄既然有爭議,聲請人 無法自行決定,聲請人乃請教其上級機關之主管即證人黃恩 惠,再依證人黃恩惠所釋示之內容為批註,此見一審91年9 月30日審判程序法官提示他案卷第90頁於證人黃恩惠,訊問 證人這樣是否已經完成驗收,證人則答:這樣子應該已經完 成驗收了。另,據證人黃恩惠所述:「…(如果已經驗收完 成,要到付款的階段,是否可以再重新請求複驗?)除非有 具體的文書說有瑕疵,才可以複驗。這個沒有法律依據。( 承辦人員覺得有問題,可不可以請求複驗?)不可以。因為 當時已經驗收了。…」則本件投標案依當時之狀況既已完成 驗收,許利男等人欲重新請求複驗,依規定應有具體的文書 說明瑕疵,然許利男等驗收人員並未以書面說明有何具體之 瑕疵,聲請人經請示證人黃恩惠後,方依證人黃恩惠所述批 示「本案即已結算驗收,表示初驗已合格,不必複驗」,絕 非聲請人一人在無相關可資憑認之狀況下所作之決定及批示



。聲請人係第一次擔任鄉民代表會主席職務,就職務上相關 行政程序已求教於上級行政主管,而系爭驗收付款程序既經 證人黃恩惠於當時表示合法,聲請人當然無所懷疑而依其所 示為各該文字之批示,懇請鈞院詳察。
㈦依據前述聲請人之說明,以及參酌原確定判決法院未予斟酌 之證據,倘若該等證據無法證明聲請人具有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登載於職務上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故意 ,且亦能證明本件採購標案實係由同案被告許利男所負責, 則聲請人即不構成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即 應諭知聲請人為無罪之判決,懇請鈞院賜准予開啟再審程序 ,重新檢視前述原確定判決法院未予審酌之證據,以還聲請 人之清白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發見確實之新證 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始得聲請再審 。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 決前業已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 其後始行發現,且就證據本身形式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 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 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判決者為限。亦即該「新證據」除應可認為確實具有足 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人為更有利判決之「確實性 」外,尚須具備該證據係在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已存在,因 未經發見,不及調查斟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至其後始行 發見之「嶄新性」特質,二者均屬不可或缺,若未兼備「確 實性」與「嶄新性」之特性,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 是倘受判決人因對有利之主張為原審所不採,事後提出證明 ,以圖證實在原審前所為有利之主張為真實,據以聲請再審 ,該項證據既非判決後所發見,顯難憑以聲請再審。三、聲請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
㈠關於聲請人所指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詢價單、設備概略圖 、預算書、採購標案須知使用說明、標單、估價單、退還押 標金申請單、切結書、契約保證書、開標紀錄表、採購結算 驗收證明書、採購結算明細表、支出傳票、公告稿、公開、 投開標紀錄、台灣省各機關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投標須知 、採購須知補充說明、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退還押標 金申請單、切結書、採購合約書、契約保證書、採購驗收決 算書」等,足以證明聲請人不熟悉採購案程序,並無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新證據部分: 查原確定判決於判決理由欄貳、二、㈠及㈢所詳述認定「聲



請人甲○○為嘉義縣溪口鄉代表會主席、許利男為溪口鄉代 表會組員,該代表會【新建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採購】招標案 由甲○○指定被告許利男主辦,而本案進行之一切程序均須 由甲○○核可,開標程序並由甲○○主持等情之理由及證據 ,且本件採購標案為聲請人甲○○及許利男主管事務」之事 實,為聲請人所不爭執。是本件採購案既由甲○○指定許利 男主辦,則採購程序之詢價單、設備概略圖、預算書、採購 標案須知使用說明、標單、估價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切 結書、契約保證書、開標紀錄表、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採 購結算明細表、支出傳票、公告稿、公開、投開標紀錄、台 灣省各機關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投標須知、採購須知補充 說明、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切結 書、採購合約書、契約保證書、採購驗收決算書等細節,自 無由聲請人甲○○經手之必要,故縱上開單據並無聲請人甲 ○○之簽章,亦無法作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是聲請人所 執上開採購程序之相關證據作為聲請本件再審之理由,【顯 難可認為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 】,聲請人所執上揭理由,即非足生影響於原判決之「新證 據」。
㈡關於聲請人所指88年6月9日公開投開標程序錄音內容之勘驗 筆錄,足以證明本件採購案由規劃、詢價、定底價非由聲請 人主導且筆錄內容與許利男之供述不符之新證據部分:此部 分原確定判決已於判決理由欄貳、二、㈥詳敘聲請人所辯不 可採之理由。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再審所主張之相關証據資料 ,【均於原確定判決之判決前已存在,且經原確定判決予以 審酌在案】,依前開說明,顯非「新証據」。
㈢另證人黃恩惠於第一審及本院上訴審所為之證述,原確定判 決並未據以作為不利於聲請人認定之依據;何況證人黃恩惠 上開證述縱令屬實,亦僅能證明聲請人就本件採購案【驗收 程序】所作之批示並未違法,尚不足以證明聲請人並無原確 定判決所認定之公務員於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犯行,即證人 黃恩惠上開證述與聲請人是否有原確定判決所認定於【公開 、投開標紀錄】之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犯行,並無必然之關 聯性,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理由㈥此部分,尚非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之「新証據」,至為灼然。 ㈣至聲請人指稱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新證據, 原則上雖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業已存在,為法院、 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惟若該證 據係法院判決時已知悉,但卻未審酌之證據,應與法院不知 之證據,做相同處理,亦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



所稱新證據,同時以上開學者該著作所引最高法院83年臺抗 字第515號判決意旨為依據。惟查最高法院83年臺抗字第515 號判決要旨為:「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新 證據,包括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所謂未經注意,就書證 而言,即指審判時雖已有文書存在,但法院未注意文書之意 義與內容而言。」是上開判決要旨係指審判時業已存在之書 證,法院未注意書證之意義與內容,亦屬新證據,並非認定 卷內證人或告訴人之筆錄為法院明知,而未加採用,即屬新 證據。故刑事訴訟法所稱之新證據要件為:法院判決時已存 在,而發見在後,或未注意,同須具有『確實性』、『嶄新 性』之特質,並未認定法院就卷內告訴人、證人之筆錄未加 採用,即屬新證據。聲請人此部份所稱,委無可採。四、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 定之理由,並對聲請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 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聲請人上開所稱之再審事 由,均難認係屬「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聲請人應受無 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核與刑事 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要件不合,其再審之聲請 ,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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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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