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99年度,123號
TNHM,99,聲,123,201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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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玉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玉琦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楊玉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 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珍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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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