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
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9900135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5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胡 忠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