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99年度,155號
TCHM,99,聲,155,201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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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4號),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被訴偽造文書案,蒙鈞院審理中,並 分由貴院淵股法官吳進發法官審理(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 144號)。吳法官於準備程序進行中避開最高法院意旨,處 處為原告設想,替原告有利證據主張,且未到審判期日亟欲 下判決論述,詳情如下:㈠99年1月11日行準備程序時:法 官看了支票說:妳開的支票都劃雙線,而且沒有指名抬頭, 說話前想清楚不要亂說,妳就是不會說話,所以才打敗這件 官司【法官於此明白提示教導原告,以後要編詞指訴被告】 。法官言:我花了一兩個鐘頭時間,詳細將原審看過,很奇 怪怎樣那麼巧,調查局居然能從銀行查出一張支票的背書印 文剛好與系爭背書印文一模一樣,要重判本案的關鍵就是推 翻原審的調查局鑑定。【然法官所言與本案原審卷宗差異很 大,未審先為主觀判斷,因此一張支票並非調查局查出,只 是送調查局鑑定,法官尤暗指卷內支票來源不正』。法官言 :本案已拖延十年,說不定會再拖十年,都會很煩著你們雙 方,判了再上訴最高法院,結果也是會發回,不過我一定可 以查出原審當初錯誤關鍵在那裡,我跟其他審不一樣,我希 望速審速決,判了給其他人沒辨法再判,盡快將此結案。法 官言:本案關鍵在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第十三頁第(三)要粘 淑敏、黃萬興夫婦記下來,回家仔細想,詳細查,看到底送 調查局雀監定的那張AG00 00000號支票是開給誰的,下次開 庭告知。如果是開給被告的,那很顯然就可以判斷是被告自 始就有偽造,如果是開給別人,就可以判斷原告不對。【然 支票是原告開給被告,被告提交銀行,均係指支票往來之正 常程序,法官竟說,若開給被告即是被告偽造,豈非在指示 原告應訴?】。又被告答話後,法官未為任何表示,即宣布 改期開庭,使原告有預為作假應訴之時間,偏頗極大。㈡99 年1月18日準備程序:法官言:我今天早上特別花了一個多鐘 頭,將本案看了一遍,我認為本案的關鍵在原審送調查局鑑 定時沒有附上彰濱公司在彰化銀行鹿港分行的印崔監,是原 審錯誤的關鍵。【然一般人決不止有一個印章,且彰濱公司 彰銀印鑑章與本案有關之支票上之印章,根本就無關,為他



人背書支票不會也不必用印鑑章】。又在被告舉手答:剛剛 答辯狀所寫粕淑敏開給被告之貨款支票中,有枯淑敏經營之 「錦興水電行」不同印文之印章三式,枯淑敏以「綿興水電 行」、「佑興五金水電材料行」、「彰濱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J三個不同行號公司名稱與被告公司交易往來,被告公司要 求枯淑敏的行號公司互相交互背書,除了符合交易一致性外 ,對被告公司是另外的風險保障。法官問被告:為什麼現在 才提出?【然提出證據是否真實,二審應予調查,不能一提 出時間而推卸,法官問被告何以現在才提出,立意刁難,且 暗指該證據不可採】。法官客氣的與黃萬興說:你們不是有 律師嗎,怎麼不會問律師法律關係,為什麼要背書?黃萬興 答:律師有什麼用。【法官不針對有關問題質問粘淑敏,反 而指示黃萬興去問律師法律關係,為何要背書?且由黃萬興 之回答,則知本案另有蹊蹺】。又被告請法官調查證據時, 法官言:調查證據要寫狀紙,不過不知道會不會趕得及下次 開庭,你先寫來,我考慮看看。(法官即離席)【然聲請調查 證據,法律規定在法庭中可以言詞為之,法官不命書記官記 明筆錄,反要被告另行具狀,無視被告合法權益】。為此依 法聲請法官吳進發迴避云云。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2款所 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須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 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 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得聲 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得聲請法 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 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 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 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 當之。」最高法院著有79年台抗字第318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所謂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 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以使人疑其將為不公平之 審判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3號裁定意旨亦足資 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認本院受命法官吳進發法官於準備程 序中以態度或言詞露出被告有罪之心證,有「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經核聲請人所指述事項,均屬法官訴訟指揮及審 問態度之事,從客觀以言,尚非承審法官與聲請人具有故舊 、恩怨等關係、審判恐有不公平或一般通常之人均認已達於 法官不能公平之審判之程度。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與承辦法 官之間有何故舊、恩怨等客觀原因、事實,予以推定該受命



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人復指出上開情事乃庭訊 結束後,當日依記憶整理,自難認定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 頗情形之具體事實,按諸上揭判例意旨,自難認本件有構成 法官迴避事由之依據。是其上開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何 秀 燕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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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濱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