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38號
HLDV,106,司促,2138,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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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東城
債 務 人 林航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
  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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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