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98年度,98號
TPHV,98,建上,98,2010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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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劉思吟律師
被上訴人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3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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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