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958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被上訴人 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張北駒)
訴訟代理人 黃璿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