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8年度,958號
TPHV,98,上易,958,201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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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958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被上訴人  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張北駒)
訴訟代理人 黃璿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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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