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309號
TPHM,99,聲,309,2010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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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
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93年 度上訴字第19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 95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5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139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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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