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9年度,399號
TPHM,99,上易,399,201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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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
3113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4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1月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1月19日始提起上訴,又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已逾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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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