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三五三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即 上訴 人 凱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璇韋斯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劉美璇為凱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韋斯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辯論終結,嗣凱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
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變更為劉美璇,有該公司提出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命劉美璇為凱楠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光 釗
法 官 陳 昆 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李 佳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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