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4989號
TPHM,98,上訴,4989,201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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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3 月18日起,延長2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 國99年3 月17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9年3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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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