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樓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 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1月 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2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9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