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3001號
TPHM,98,上訴,3001,201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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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30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劉岱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鄧敏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
第2551號,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222號,97年度偵字第899、
9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庚○○犯詐欺取財罪,計貳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並減為如附表二編號1、2減刑欄所示之刑;又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計拾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 3至12所示之刑,並減為如附表二編號3至12減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辛○○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計拾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 3至12所示之刑,並減為如附表二編號 3至12減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辛○○其餘被訴詐欺辰○○、壬○○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庚○○於民國(下同)85年間向臺北市教育局申請成立「臺 北市私立庚○○文理短期補習班」(址設:臺北市○○區○ ○路2段220巷5號,下稱庚○○文理補習班);復於93年9月 17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全球立洲潛能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 址設:臺中市○區○○街9號11樓,嗣遷移至高雄 市前金區○○○路157號3樓,下稱全球立洲公司),並自任 公司負責人;94年6月3日再以盧佳宜為公司唯一股東及名義 上負責人(陸續變更為李威廷、林建宏),向臺北市政府商 業管理處申請設立全能通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 北市○○區○○路2段301巷4之1號 1樓,嗣遷移至臺北市○ ○區○○路188號9樓之18,並於94年12月28日申請將公司名 稱變更為立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全能通公司、立好文 化公司),為一長期從事補習班業務、記憶課程經營之人, 對於一般補教業並無法獲取高額利潤知之甚詳。二、庚○○因補教業經營不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對外 謊稱業界頗負盛名之陳立數學補習班係自己投資設立,並於 95年 2月間向其任職國中教師母親之學生辛○○,告知自己 有許多投資管道,如果資金不夠,可以刷卡換取現金投資,



每月有10分利息,絕對划算,使辛○○陷於錯誤,於同年 2 月26日先行投資新台幣(下同)12萬元,並交付其以「陳立 豪」名義簽名之投資契約書,並言明按月支付辛○○12,000 元利息。嗣庚○○為擴大收受存款規模,乃接續慫恿辛○○ 繼續投資,並遊說辛○○介紹友人前來投資,同時介紹在鉅 貿發有限公司擔任業務,負責幫客戶向銀行辦理貸款之柯建 成(不知情)與辛○○認識,使辛○○不疑有他,透過柯建 成陸續向台東企銀、三信商銀及上海銀行辦理貸款合計 221 萬元後交付庚○○( 最後係於95年8月17日向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借款64萬元,另於95年 8月17日向三信商業銀行借款60 萬元 ),庚○○則允以年息60%之高額利息(按庚○○詐欺 辛○○部分,未據起訴)。
三、庚○○復以同一方法,利用不知情之辛○○慫恿客戶投資, 使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辰○○、壬○○陷於錯誤,分別 透過柯建成向銀行辦理貸款後,各自交付 100萬元與辛○○
四、辛○○嗣發現庚○○並未投資陳立數學補習班,亦可預見投 資收購補習班無法獲取高額利潤,庚○○前開運作模式,終 將因無力支付高利而東窗事發,竟與庚○○基於共同之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由庚○○撰寫全能通公司所屬「全能通九 年一貫培訓專門校」說帖,自95年8月起至96年3月間透過辛 ○○、卯○○(已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向如附表所示 巳○○、戊○○、丁○○、寅○○、子○○、楊森凱、乙○ ○、丙○○、己○○、癸○○等10人招募投資,許以 3個月 或1年為1期,保證每月可獲取年息60-72%不等,作為吸收投 資人匯入款項之誘因,如投資人無力投資,則介紹投資人委 託前開不知情之柯建成代為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使辰○○ 等陷於錯誤,陸續以向銀行貸款或現金給付之方式,交付如 附表一編號 3至12所示20萬元至180萬元不等,共計1,024萬 元(起訴書連同前開200萬元,誤載為1,225萬元)之投資款 項與庚○○辛○○庚○○辛○○並提供不實內容之「 投資理財契約書」、「投資收購補習班契約書」、「委任投 資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等契約文件與巳○○等, 且於投資人對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懷疑時,即提出由辛○○ 擔任負責人,於96年2月2日自李淑瓊受讓之臺北市私立佳言 語文短期補習班(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95號2 樓,下稱佳言補習班)相關文件,或邀約投資人前往補習班 現場察看,或邀約投資人前往其等以投資人交付資金經營之 寶萊餐廳現場察看,誘使原投資人續約,或作為詐騙新投資 人投資之手段。嗣辰○○等因未曾取得或僅取得前幾期之獲



利,經向庚○○辛○○表明欲取回投資金,均遭庚○○辛○○拒絕,二人互推資金已為另一人取走,且供稱自己亦 係受害者,未幾,前開佳言補習班亦已人去樓空,巳○○等 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
五、案經辰○○、壬○○、巳○○、戊○○、丁○○、寅○○、 子○○、楊森凱、乙○○、丙○○、己○○、癸○○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院以下援引之證據資料,被告辛○○均不爭執證據能力, 被告庚○○則主張卷附投資理財契約書、投資收購補習班契 約書、委任投資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係屬偽造,其餘亦 不爭執證據能力。經查:卷附投資理財契約書、投資收購補 習班契約書、委任投資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等書面文件 ,均係證人即被害人辰○○、壬○○、巳○○、子○○、丑 ○○、乙○○、丙○○、己○○、癸○○等人與被告親自簽 立等情,業據前開證人於原審審理時結證屬實(詳如後述) ,並為被告辛○○所不爭執,自無被告庚○○所稱偽造情形 ,而該等文書又係前述被害人提出,並無非法搜索取得之情 況,自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我承認詐欺,我以前開設 庚○○補習班,是國中部,學生畢業之後,我有介紹學生到 陳立數學,我認識陳立數學的老師,但我不是陳立數學的股 東,我跟那些投資人說我跟陳立數學的老師合作,曾經開過 快速記憶班連鎖店,作了30幾家,所以我們自己可以成立自 己的品牌,規模可到30幾家,跟被害人他們說我有經驗,可 以輔導他們,變成補習班的班主任,到了成立佳言補習班之 後,發現依照當時規格,根本無法給付約定的報酬。」等語 不諱;另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亦已就前開詐欺之事實認 罪。
二、前開事實,除被告等前開自白外,復有被害人辰○○、壬○ ○、巳○○、戊○○、丁○○、寅○○、子○○、楊森凱、 乙○○、丙○○、己○○、癸○○之指訴及下列證據為證: ㈠證人即被害人辰○○、壬○○、巳○○、子○○、己○○等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等與被告辛○○原具有同事關係,經 由被告辛○○介紹認識被告庚○○,被告等向其等遊說投資 收購補習班事宜,被告庚○○供稱市面上知名之陳立數學補



習班係自己成功之投資案例,因為被告辛○○供稱自己投資 此案有獲取高額利息,其等為賺取高額獲利,始在被告辛○ ○或庚○○介紹下,透過柯建成向銀行辦理貸款,用以投資 被告等倡議之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等語( 原審卷㈡第19-23 、24-27、28-29、30-33、82-85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丑○○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其經由子○○介 紹認識被告庚○○,被告庚○○向其遊說投資收購補習班事 宜,被告庚○○供稱陳立數學補習班係自己投資,現在想要 成立新公司,並允諾投資此案有高額利息,其始與被告庚○ ○簽訂第一次合約,並在被告庚○○介紹下,透過柯建成向 銀行辦理貸款,投資款項係透過子○○轉交被告庚○○,嗣 被告庚○○表示被告辛○○已買下佳言補習班,乃與被告辛 ○○簽訂第二次契約等語(原審卷㈡第34-36頁)。 ㈢被害人即投資人癸○○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其經由己○○ 介紹認識被告等,被告等向其遊說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被 告庚○○供稱自己係陳立數學補習班股東,被告辛○○則提 出自己為佳言補習班負責人之證明文件,二人向其解說投資 計畫,其投資前曾前往佳言補習班查看,投資款項係以現金 交付等語(原審卷㈡第86、87頁)。
㈣證人即被害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經由丑○○介紹 認識被告等,被告等向其遊說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在被告 等介紹下,透過柯建成向銀行辦理貸款,投資款項係透過子 ○○轉交被告庚○○等語(原審卷㈡第178-180頁)。 ㈤證人即被害人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經由子○○介紹 認識被告等,被告庚○○向其遊說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並 稱自己是陳立數學補習班的人,其因為知道陳立數學補習班 名氣響亮,始願意投資該收購補習班契約方案,並在被告等 介紹下,透過柯建成向銀行辦理貸款,其投資款項係交付被 告辛○○等語(原審卷㈡第180-184頁)。 ㈥證人即投資人丁○○、戊○○於偵查中證稱:其等與被告辛 ○○係以前同事,經由被告辛○○介紹向銀行辦理貸款,投 資收購補習班事宜,其等並未看過被告庚○○等語(96年度 偵字第23222號偵卷第90頁)。
㈦證人寅○○於警詢時證稱:當時係由被告辛○○向其講述投 資收購補習班事宜,其即提領現金投資20萬元,事後由被告 辛○○交付契約書與本票等語(警卷第197- 200頁)。 ㈧此外,復有前述投資人及證人柯建成提出如附表所示個人借 款契約書、委任投資契約書、投資收購補習班契約書、存摺 、匯款單、本票及貸款客戶資料表;證人子○○、丑○○、 丙○○、乙○○提出由被告庚○○製作之「全能通九年一貫



培訓專門校」簡介及「庚○○」名片(94年度他字第6464號 偵卷第7-18、28頁)在卷為憑,且「庚○○」名片之銜為「 陳立教育投資集團執行長」,簡介上則載明公司經歷為:「 陳立教育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前身為相當知名的補教業者,在 短短的十三年當中締造補習班傳奇舉例:1.投資庚○○文理 補習班年收入高達4,000萬元...3.快速記憶課程一年達2 萬 名學員爭相上課的業績收入高達上億台幣的營業額」等字樣 ,而經原審依職權函詢陳立文教機構,該機構表明:庚○○ 並非本機構所屬各單位以往或現任股東,有該機構98年4 月 28 日函文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㈡第138頁),足見被告等係 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被告庚○○製作「全能通九年 一貫培訓專門校」說貼及名片,並在被告辛○○誘使親朋好 友投資時,由被告庚○○謊稱自己具有市場上著名之陳立數 學補習班股東身分,擬收購補習班另立補習班王國,復許以 投資人將給付年息60-72%不等之額利息,誘使投資人匯入款 項,如投資人無力投資,則由被告等陪同投資人委託不知情 專辦貸款之柯建成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使辰○○等陷於錯 誤,而陸續以貸款或給付現金,合計交付如附表所示20萬元 至180萬元不等之投資款項。
三、被告庚○○雖坦承詐欺犯行,惟指稱被告辛○○收取多筆鉅 額資金後挪用,依卷附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被告辛○○帳 戶內有大筆資金存入自明,且投資人在委託一統徵信公司向 被告等催討債務時,被告辛○○亦已坦承上情云云。惟查: ㈠本件投資收購補習班事宜係被告庚○○主導,被害人辰○○ 等在準備投資時,被告庚○○曾告以自己具有陳立數學補習 班股東身分,準備收購補習班另立補習班王國,部分投資人 之款項均係交由被告庚○○等情,已如前述。
㈡證人即於96年 2月間代表房東蔡東明與被告等簽約之蔡素鑾 ,業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臺北市○○○路 ○段295號2樓係 其弟弟蔡東明所有,最早租給李淑瓊開立佳言補習班,後來 李淑瓊表明經營有困難想要轉讓,第一次找來談的人是被告 庚○○,後來又找來被告辛○○,雙方簽約時有辦理公證, 被告等均有到場,係由被告庚○○開車載其等前往公證等語 (原審卷㈡第91頁),且原審依職權調閱蔡東明訴請被告等 遷讓返還房屋之原審 96年度北簡字第34677號民事簡易卷宗 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公證書等文件,其上載明契約當事人為 被告辛○○,連帶保證人則為被告庚○○,足見被告庚○○辛○○不僅共同參與洽談佳言補習班之房屋租賃事宜,且 分別為該契約之當事人及連帶保證人。再者,證人即原擬準 備擔任佳言補習班班主任之唐愛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原



來即在補習班任職,後來被告庚○○來找其說被告辛○○準 備開設佳言補習班,要請其幫忙辦理補習班執照,但後來其 並未去佳言補習班工作等語(原審卷㈡第95頁)。另依被告 辛○○提佳言補習班之員工請假單、薪資表、快遞文件等( 96年度他字第6467號偵卷第138-142頁 ),不僅由被告庚○ ○女友陳書涵代為簽收快遞,被告庚○○並以佳言補習班執 行長名義簽署同意員工之請假,顯見被告庚○○為佳言補習 班之實際負責人無疑。
㈢證人辰○○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在偵訊時所言 ,你有去過寶萊鋼琴酒吧,為何去該處?)我要求辛○○說 ,我要知道你們投資什麼,故辛○○帶我去庚○○投資的寶 萊鋼琴酒吧,實際上是庚○○在經營這間酒吧,庚○○也在 場。」等語(原審卷㈡第23頁);證人壬○○於原審審理時 結證稱:在獲利部分延遲支付之情形時,被告辛○○有約其 去寶萊餐廳看看等語(原審卷㈡第27頁);證人即寶萊餐廳 會計即被告庚○○女友陳書涵於偵查時證稱:其與被告庚○ ○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庚○○係該餐廳老闆,其從96年 3 月開始在該餐廳任職,後來被告庚○○將該餐廳轉讓給周 榆庭等語(96年度他字第6467號偵卷第 117頁);證人史永 權於偵查時證稱:當初周榆庭告訴其有人要在臺北市○○○ 路開設餐廳需要募股,一股10萬元,其參加二股,並將20萬 元現金交給陳書涵,後來該餐廳已結束營業等語(96年度偵 字第23222號偵卷第131頁),並有被告庚○○史永權於96 年8月10日簽訂之寶來餐廳股東合約書在卷可稽( 96年度他 字第6467號偵卷第125頁 ),且被告庚○○亦不諱言確有開 設寶萊餐廳及向證人史永權募股情事,並供稱該餐廳係自己 與被告辛○○於96年 3月頂讓,且提出其與周榆庭簽立之寶 萊餐廳股東合約書、本票與支出證明單等件為證(96年度他 字第6467號偵卷第120-121頁 )。另被告辛○○以佳言補習 班名義申請之聯邦商銀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亦顯示寶 萊餐廳之房租、頂讓金、酒錢等款項,均係以佳言補習班支 票簽發支付,有該支票帳戶票根在卷可證(原審卷㈠第40、 41頁)。
㈣被害人子○○、丑○○、乙○○、丙○○於96年5月2日與一 統徵信公司簽訂委任契約書,委託該公司向被告等催討投資 款項等情,業據證人子○○、丑○○、乙○○、丙○○於原 審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委任契約書在卷可證( 警卷第104 頁),且證人即一統徵信公司員工許沐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問:丙○○、乙○○及子○○等人有無因為跟佳言補 習班的債務問題,請你處理?)有,我去補習班找負責人作



協商動作,我並不知道負責人是誰,我記得當時碰到的是被 告辛○○,但是時間已久不是很確定。(問:你到了補習班 後,辛○○有無跟你說他為何積欠丙○○等人之款項?這些 錢他要如何作處理?)我忘記了,我要協商的事情太多了, 不是很記得。(問:辛○○有無講說他把投資款拿去做了何 用途?)我真的忘記了,時間真的過了太久忘了。... (問 :協商過程中,除了看到被告辛○○外,有無看過被告庚○ ○?)有,何時忘記了,但是在補習班裡面看過庚○○,應 該也有,也是為了債務協商到佳言補習班時,看過庚○○。 (問:辛○○當時有無對你表示該補習班之經營均由庚○○ 負責,他僅是從旁協助?)應該是有,我的印象中有。(問 :辛○○這樣說,有無想要跟庚○○債務協商?)基本上還 是找辛○○,因為委託人給我們的相關本票均由辛○○開立 。…(問:辛○○有無向你表示他取得之投資款項均由他自 己對外投資失利而血本無歸?)辛○○說了好幾個版本,包 含投資股票、買賣不詳東西,前後說了很多次,我已經不記 得他說了什麼。」等語(原審卷㈡第208- 209頁),顯見被 告辛○○當時並未向證人許沐寬坦承投資款項均係自己花用 ,且僅表示佳言補習班均由被告庚○○負責。
㈤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是否知道丑 ○○與乙○○曾於95年11月14日、96年 1月16日與庚○○簽 立個人借款契約書、投資收購補習班契約書?提示文山二分 局刑事偵查卷宗第94、95頁)知道。(辯護人問:是否知道 丑○○、乙○○將上開契約書約定之借款或投資款交給何人 ?各交多少錢?)丑○○的部分,是由我轉交給庚○○,我 分好幾次交給他,我只記得一次是60萬元左右,一次是9 至 10萬元左右,還有一次是將存摺及印章給庚○○,由庚○○ 去領款,領了約50幾萬元。乙○○的部分,是由我轉交給辛 ○○,金額多少忘記了,我是一次交給他的。(辯護人問: 你交給庚○○現金及存摺、印章時,辛○○在場否?)辛○ ○不在場。(辯護人問:你在一審時,你說你自己的投資金 有交給庚○○,交給庚○○時,辛○○有無在場?)我是分 三次交給庚○○,第一次是庚○○要求我匯款到辛○○的戶 頭,匯了20萬元或30萬元,第二次我交給庚○○60萬元左右 ,我是在華南銀行櫃台領現金之後,當場交給他,當時辛○ ○不在場,第三次也是在華南銀行櫃台領現金,交給庚○○ 50、60萬元左右,當時辛○○也不在場。」等語;證人戊○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辯護人問:是否有於96年1月16 日與庚○○簽立投資收購補習班契約書?提示文山二分局刑 事卷宗第96頁)有。(辯護人問:是何人與你接洽商談簽立



契約書?經過情形為何?)是辛○○跟我接洽,那天辛○○ 帶我去貸款,貸款下來的當天晚上,亦即96年 1月16日我與 他簽訂契約書。(辯護人問:簽約過程有無見過庚○○?) 沒有。(辯護人問:你於該契約書簽名時,契約書上是否已 有甲方庚○○的簽名及用印?)我沒有印象。(辯護人問: 你投資多少錢?)90萬元。(辯護人問:如何交付?交給誰 ?)我是將存摺及印章給辛○○去領,我沒有跟他去。(辯 護人問:有無獲得利息?是多少?誰交給你?)我有拿到利 息,只拿到一個月的利息4萬5千元,是匯款到我的帳戶。( 辯護人問:匯款給你的是誰?)是辛○○,是辛○○通知我 說錢已經匯進去。(檢察官問:辛○○跟你簽約時,有無說 是代表庚○○跟你簽約?)有。(檢察官問:辛○○有無跟 你說這整個收購的行為是庚○○在主導?)沒有印象。(檢 察官問:辛○○有無跟你說他與庚○○一起從事收購行為? )有。」等語;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 問:是否有於96年2月8日投資收購補習班?提示文山二分局 刑事卷宗第187頁)有。( 辯護人問:是何人與你接洽商談 ?經過情形為何?)是辛○○跟我接洽,他是來我上班的公 司找我,後來他一直慫恿我投資。(辯護人問:簽約過程有 無見過庚○○?)沒有。(辯護人問:你投資多少錢?如何 交付?交給誰?)我投資89萬元,是辛○○跟卯○○叫我去 貸款,後來我跟卯○○到雙連捷運站附近的一間公司,由該 公司幫我辦貸款,貸款下來後,我將銀行的存摺、印章交給 辛○○,後來存摺被領了89萬元。(辯護人問:有無獲得利 息?是多少?誰交給你?)我有拿到利息,我只拿二個月, 每個月2萬元,共拿4萬元,第一個月是辛○○交現金給我, 第二個月是卯○○交現金給我。(檢察官問:辛○○有無跟 你說他與庚○○一起從事收購行為?)有。(檢察官問:後 來有跟庚○○見過面?)只有在地院開庭時見過。」等語; 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是否有於96 年 3月 2日投資收購補習班?(提示文山二分局刑事卷宗第 201頁 )有。(辯護人問:是何人與你接洽商談?經過情形 為何?)剛開始是卯○○介紹的,實際上是辛○○接洽的。 我沒有貸款,錢是我自己的。(辯護人問:簽約過程有無見 過庚○○?)沒有,我今天第一次見到他。(辯護人問:你 投資多少錢?如何交付?交給誰?)我共投資20萬元,分二 次交現款給辛○○,每次各10萬元。(辯護人問:有無獲得 利息?是多少?誰交給你?沒有。(檢察官問:辛○○有無 跟你說他與庚○○一起從事收購行為?)有。」等語;證人 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是否認識庚○○



辛○○、戊○○、丁○○及寅○○等五人?)均認識。( 辯護人問:是否知悉戊○○、丁○○、寅○○三人於96年初 ,曾經投資補習班之事?)知道。(辯護人問:如何知悉? )當初我也是投資人,是經由辛○○介紹而投資,後來他又 拉著丁○○、戊○○、寅○○等人投資。(辯護人問:就你 所知,庚○○知不知道戊○○、丁○○、寅○○三人要投資 補習班之事?)庚○○知道。(辯護人問:你如何認為庚○ ○知悉?)當時投資時,辛○○有告知庚○○何人有投資, 投資多少錢,辛○○也有將錢交給庚○○。(辯護人問:就 你所知,戊○○投資的款項,是否由辛○○轉交給庚○○? )是的,我是沒有看到,但我有聽到庚○○說他有拿到戊○ ○投資的90萬元,因為戊○○去貸款,他有跟我提起過貸款 90萬元的事情。(辯護人問:就你所知,丁○○之投資款項 、寅○○之投資款項,最後是歸由庚○○取得嗎?)沒錯, 我們見面時,辛○○有說丁○○、寅○○的錢拿給庚○○庚○○在場,他也沒有說他沒有拿到,丁○○投資的錢我記 不得,寅○○投資20萬元,因為在聊天時,寅○○有提起。 (辯護人問:你個人是否於96年1月8日因投資而匯入辛○○ 帳戶內35萬元,另於96年4月26日匯入上開帳戶28萬6000 元 ?)有。(辯護人問:你匯入的款項,最後是否由庚○○拿 走?)我不確定。(檢察官問:你何時何地聽到庚○○說他 有收到戊○○的投資款?)是有一天晚上,辛○○與我出去 聊天,與庚○○庚○○所開的鋼琴酒吧見面,聊天時所聽 到的,確實時間我忘記了。(檢察官問:當時是否庚○○親 口說的?)辛○○說他的錢有拿給庚○○庚○○也說有收 到。(檢察官問:整個投資是誰在主導?)主導者應該是庚 ○○,他藉由辛○○出來找投資者。(檢察官問:你如何知 道?)因為都是庚○○做主與決定。(檢察官問:投資期間 ,你跟庚○○見過幾次面?)很多次。(檢察官問:他有無 提及投資款項用到何處?)他說投資在補習班,但沒有說明 細節。(檢察官問:你相信他投資在補習班嗎?)當時我相 信,他所表現出來讓我相信他有投資補習班有賺錢。(檢察 官問:你跟庚○○見面時,其他投資人有無在場?)投資人 戊○○、丁○○曾經在場過一次。(檢察官問:庚○○當時 有無向戊○○、丁○○講過什麼?)他講的與辛○○一樣, 也是說投資多少錢,有多少回收,錢不是由辛○○來發,而 是由庚○○發的。(檢察官問:後來如何發現被騙?)在每 月固定要給錢時,他就開始拖延拿不到錢,辛○○庚○○ 也慢慢避不見面。找辛○○辛○○說錢在庚○○那邊,找 庚○○庚○○說錢在辛○○那邊。(檢察官問:投資當時



,你跟戊○○、丁○○、寅○○有沒有去看到辛○○、庚○ ○所說的補習班?)那時我有去看過,是佳言補習班,有看 到辛○○在裡面,是在台北市○○○路附近。」等語,足見 被告等均有收取投資人款項,況被告庚○○既係主導本件投 資詐騙事宜,且與被告辛○○共同行訛,對於被告辛○○之 行為亦須負責,自難以其未取得全部詐欺款項即諉其刑責。 ㈥依前開證據相互勾稽以觀,被告庚○○不僅實際主導投資收 購補習班事宜,且關於向李淑瓊頂讓佳言補習班,與蔡素鑾 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找尋補習班員工唐愛雯及簽署同意補習 班員工請假等事宜,均由被告庚○○主導,甚者將向被害人 辰○○等募得之款項,用以投資寶萊餐廳,且於被害人質疑 投資款項之著落以及何以未按時發放利息時,則告以投資款 項均用以投資寶萊餐廳,並將以投資補習班為名收取之款項 用於投資寶萊餐廳,自應負詐欺責任。被告庚○○上開所辯 ,無非空言,不足採信。
四、被告辛○○雖曾辯稱:被害人投資之款項,係直接或經由其 轉交被告庚○○,與其無關云云。惟查:
㈠被害人辰○○、巳○○、壬○○、子○○、己○○均係被告 辛○○同事,其等因為對於被告辛○○之信任,經由被告辛 ○○介紹委由柯建成辦理貸款,而與被告庚○○辛○○簽 訂投資收購補習班契約,被害人戊○○、丁○○、寅○○則 僅經由被告辛○○介紹而投資,自始未與被告庚○○接觸, 且與證人蔡素鑾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亦係由被告辛○○親 自出面締約,其後被害人找尋被告等欲要回投資款項時,被 告辛○○曾提出佳言補習班立案證書,表明嗣後所有投資事 宜均由其負責,並與投資人從新簽約等情,已如前述。 ㈡證人唐愛雯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有無因為佳言補 習班之事看過辛○○?)有,因為辛○○跟我拿身分證說要 辦理班主任之事情,我有去佳言補習班看環境,當時庚○○ 有跟我說辛○○要辦理這個補習班,找庚○○來當類似顧問 ,因為庚○○有作補習班經驗和人脈,庚○○辛○○要經 營當負責人,請我幫忙,先作班主任的牌照,之後再規劃安 親班部分。(問:庚○○跟你說辛○○要經營當負責人時, 辛○○是否在場?)有,庚○○有帶我去參觀補習班環境.. . 。(問:辛○○有無聽到庚○○跟你說是辛○○要當負責 人?)有。(問:辛○○有無否認?)無。」等語(原審卷 ㈡第94頁),且佳言補習班係由被告辛○○於96年2月2日與 李淑瓊簽訂讓渡契約書,並於96年3月1日完成以被告辛○○ 為該補習班代表人之立案登記等情,亦有讓渡協議書、臺北 市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在卷可證(原審卷㈠第46、47頁),



是以被告辛○○雖非本件投資收購補習班詐騙行為之主導者 ,但亦參與本件犯行。
㈢證人辰○○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你在偵訊時說庚 ○○有傳簡訊給辛○○辛○○再將簡訊傳給你,簡訊上說 ,鼓勵你介紹他人加入,如果介紹成功可以按照投資比率每 個月拿3.5%利息,是否屬實?)是事實,簡訊我有留存,但 手機我更換了,所以我需要回去查查看,那時我好像有將此 簡訊照相下來。」等語(原審卷㈡第23頁);證人巳○○於 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當時被告辛○○有告訴伊如果介紹他人 投資,可以得到類似佣金之款項等語(原審卷㈡第29頁); 證人癸○○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事後均未取回利 息及本金,還有認為何處受騙或是不實?)辛○○還有來找 我,說還有資金需求,希望可以再加碼,這是約在96年 4月 份之事情。( 問:96年4月份,辛○○要你再加碼時,庚○ ○有來嗎?)無。( 問:96年4月份時你第一期之投資利息 你並沒有拿到,但辛○○為何還敢要你加碼?)我有找辛○ ○,辛○○還要跟我談他們之後規劃需要投資,至於利息他 說後面還會給我。」等語(原審卷(二)第86、87頁),益 見被告庚○○主導之本件投資收購補習班契約投資方案,事 後無法按時支付高額利息時,被告辛○○仍遊說被害人繼續 投資,且許以將支付高額佣金之誘因,其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已堪認定。
㈣依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等證據,顯見本件被害人大都經 由被告辛○○介紹投資,而被告辛○○雖非本件投資收購補 習班詐騙行為之主導者,但包括簽訂佳言補習班頂讓契約與 房屋租賃契約、登記為佳言補習班負責人等,均係以被告辛 ○○名義為之,甚且在投資方案已無法按時支付利息,被告 辛○○不僅遊說被害人繼續投資,且許以高額佣金之誘因, 是雖被告辛○○初始係受被告庚○○詐騙,惟其後仍與庚○ ○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實施本件犯行。被告辛○○ 前述所辯,亦無可採。
五、被害人辰○○、壬○○指訴遭詐騙情形,被告辛○○係不知 情,其理由詳如後述。
六、公訴意旨雖指被告等係以虛設行號全能通公司(即立好公司 )、佳言補習班向被害人詐騙而招募投資等語。惟查: ㈠全能通公司係由被告庚○○於94年6月3日以盧佳宜為公司負 責人名義申請設立登記,而佳言補習班係由被告辛○○於96 年2月間向案外人李淑瓊頂讓,業已辦理立案登記等情,均 已如前述,顯見佳言補習班並非虛設。而證人即中時晚報記 者張金火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是否認識庚○○



?)認識。...( 問:是否知道庚○○有經營一間全能通公 司?)他有提到一、二次,但我沒有特別在意,當時他有給 我一張名片,是補習班的名片,因為以前是文教記者,有補 習班的消息的話,我會去跑新聞,我有去過木柵那邊拜訪過 庚○○。(問:是否有跟庚○○談過在中時晚報委託刊登廣 告之事?)有提到,庚○○有跟我說過他的構想,幾年前我 們報紙有個文教版,每個星期刊登一至二次,當時庚○○有 要刊登廣告之事宜。...( 問:庚○○或是全能通公司有無 在中時晚報刊登過廣告?)有,好像刊登過一至二次,內容 就是很多補習班湊在一起的版面,各補習班一格一格的。.. .( 問:庚○○有無跟中時晚報委託刊登一年24次的廣告? )有,當時有說,當時我們的版面是許可的,故我們有先答 應的,我們是刊登一次收一次錢,我們沒有一定要客人刊登 幾次,因為每天版面都不一樣,庚○○有跟我說要長期作, 但是初期做了幾次,但後來因為報社有改版的問題,不是我 們下面的人可以左右。...( 提示板檢97偵緝2017卷36頁問 :報紙的左上角,有一篇愛的資優補習班之報導,是否即為 庚○○委託你們刊登的廣告?)以內容來講的話,應該是, 因為一般的新聞介紹廠商時不會寫地址、電話,這是付錢以 新聞報導方式來表現的。」等語(原審卷(二)第210-211 頁)。又證人周正一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為計程車司機 ,被告庚○○有成立全能通公司,地址在臺北市○○區○○ 路附近,全能通公司有實際營業,被告庚○○去其他補習班 簽約時,都會請他當補習班的司機等語( 原審卷㈡第 184- 185頁)。另證人王嘉年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問: 是否知道全能通公司?)知道,因該公司是和我一個徒弟王 立安簽約,他們開設快速記憶課程及說故事培訓班,順便幫 忙推展故事館之票務。」等語(原審卷㈡第93頁)。況證人 盧佳宜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你剛剛說全能通公司 你僅擔任登記負責人, 2個月之後你還有無實際參與該公司 之籌設或經營?)無。( 問:2個月離開之後,如何知道全 能通公司沒有實際營業?)一直到95年時,立好文化公司的 林建宏有來南部找我,跟我說這段期間的事件,也有說到他 和庚○○之間之金錢糾紛,我才知道的。(問:林建宏有無 告訴你全能通公司及立好公司沒有營業?)他僅有說到立好 公司是全能通公司變更過來的,至於有無實際營業的部份, 林建宏沒有說到。(問:到底你剛剛所言,全能通公司沒有 實際營業,依據為何?)我當了 2個月的負責人後,我就沒 有跟庚○○聯絡,上次來臺北偵訊時,李威廷也不知道全能 通公司實際營業狀況,故我認為全能通公司沒有實際營業。



」等語(原審卷㈡第89、90頁)。綜此,證人盧佳宜所以在 偵訊時證稱全能通公司沒有實際營業,係因為自己擔任該公 司名義負責人 2個月後,即未與被告庚○○有所聯繫,才誤 認全能通公司並無實際營業,實際上該公司有無實際營業之 事實,證人盧佳宜並不知悉,而依前述證人王嘉年、周正一 、張金火之證詞、中時晚報廣告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立案證 書等資料,顯見全能通公司、佳言補習班並非虛設之公司或 補習班,而係確有營業之事實。公訴意旨此部分主張,尚屬 無據,惟不影響被告等涉犯本件犯行之認定。
㈡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等,足見被告等確有公訴意旨所 指前開犯行,被告等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七、被告等係以投資為由行詐騙之實,本質上即無向不特定多數 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 本金金額之行為,或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 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 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 而以收受存款論之意思,自難認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 1規 定,而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相繩。八、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以認定。九、被告庚○○詐騙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之辰○○部分行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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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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