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8年度,351號
TPHM,98,上更(一),351,201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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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一)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Z○○
選任辯護人 陳香如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朱正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
訴字第1669號,中華民國95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466號、第10565 號),
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Z○○玄○○共同以故買贓物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各緩刑肆年,並各應向國庫繳納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 實
一、Z○○玄○○二人為舅甥關係,因玄○○在臺北縣中和市 ○○街一四七號經營汽車冷氣材料生意,客源豐沛,二人明 知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之物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該等物品 均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發現 遭不詳人士竊取),竟共同基於以故買贓物為常業之犯意, 由Z○○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上旬 某日止,每隔二至三日前往臺北縣永和市中正橋、中和市華 中橋下,以每組(俗稱套餐,內含方向盤、音響、安全氣囊 、儀表板及電動窗組等零件)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之低價 ,先後二、三十次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 男子大量購入,並將之放置在玄○○經營位於上址汽車材料 行斜對面之臺北縣中和市○○街二0六巷八號一樓之租屋處 內,後由Z○○自行或由玄○○向前往修車之人及蔡居生等 人以較高之價格出售(行車電腦約八千元、安全氣囊約四千 元、音響約二千元),藉以從中賺取差價牟利,並恃此收入 為生。嗣經警於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許,持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北縣中和市○○街二0六巷八 號一樓搜索,當場查獲Z○○,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贓物, 嗣經其同意前往搜索臺北縣中和市○○街一四七號號之汽車 材料行,迨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玄○○自 行前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說明,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Z○○玄○○二人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之二規定,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 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 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 附表所示被害人f○○等一百人於警詢之指訴、證人蔡宜泯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蔡居生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相 符,且有被害人f○○等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本田C RV、ACCORD牌自小客車維修估價單等在卷可憑(參 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四六六號卷、第一0五六五號卷A), 足徵被告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 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二人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下 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法)已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 行,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 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依「從舊從輕」之原則為比較。又 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 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 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 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 九十五年第八次會議關於中華民國刑法九十四年修正施行 後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第一點第 (四)小 點參照),茲就 與罪、刑有關且須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利、弊之比 較以定如何適用之法律變更方面,敘述如下:
⒈按被告二人行為時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 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行為後該條 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 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 」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 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 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



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 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 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三四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被告二人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 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 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內容,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二十八條規定並無不利之形。
⒉就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罰金刑之最低度部分言之,修正 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亦已將罰金刑調整為新臺幣一千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故依前述標準換算後,本條項罰金 刑度部分最低刑已變更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經比較 前後規定之刑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⒊經綜合比較前述各項法律變更之結果後,本案因修正後之 規定並未對被告二人更為有利,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Z○○玄○○所犯贓物犯行,經檢察官以常業 故買贓物一罪起訴,本院審理結果,亦認為構成常業故買 贓物罪,雖新法已刪除第三百五十條常業贓物罪之規定, 惟被告Z○○玄○○所犯本罪之時間均在刑法修正施行 前,而修正前常業贓物罪,其法定本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 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故買贓物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 被告Z○○玄○○故買贓物之次數,其法定最高本刑較 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比較結果,應適用對於被告二人較有利之修正前刑法第三 百五十條而論以常業故買贓物罪。
(三)按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常業故買贓物罪,係指以故 買贓物行為維生之事業者而言,所謂維生之意即指,以犯 罪行為為生活之職業,恃之以維生,因之常業犯就其犯意 而言,係以同一犯罪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反覆為之,此 有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一八八號判例、八十九年 度台上字第二七四二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Z○○、玄○ ○反覆以低價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汽車相關零件,再以較高 價額轉賣他人,並以買賣贓物所賺取之差價,供作生活費 用以此維生,被告二人顯係以故買贓物為業。核被告二人 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常業故買贓物罪 。被告Z○○玄○○就上開常業贓物犯行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常業犯罪,性質上屬多 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學理上可稱之為實 質上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



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問題。」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 字第四九五九號判決可資參照,公訴人既認被告Z○○玄○○之行為構成以以故買贓物為常業罪,又認被告二人 先後多次故買贓物犯行係修正前刑法五十六條之連續犯, 自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原審對被告二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 告二人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公布施 行,被告二人所為上開犯行,合於減刑之規定,詳如後述, 原審未及依該條例規定減刑,尚有未洽;(二)按審判期日 ,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 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刑 事訴訟係採直接審理、言詞辯論主義,唯有始終參與審理之 法官,始得參與判決,否則即屬當然違背法令。本件依原審 審判筆錄記載,參與審理之審判長法官為樊季康,法官為劉 元斐、連育群(參原審卷第七一頁),而原審判決書則載明 參與判決之審判長法官為連育群,法官為吳幸娥、王綽光, 其中法官吳幸娥、王綽光顯係未參與審理而參與判決,亦有 未合。被告二人上訴意旨主張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雖無可採,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 之處,當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 酌被告Z○○玄○○未思正當獲利,竟為貪圖不當利益, 以犯贓物罪為常業,故買贓物數量龐大,嚴重滋長汽車竊盜 歪風,且造成被害人追索不便,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兼衡 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得利益以及犯後坦認犯行等 一切情狀,就被告二人之上開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之刑;又被告二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之前,且所犯之罪,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三條之罪,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之要件,爰分別減輕其刑。 又按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規定,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亦經修正施行,惟緩刑規定並非關於行為可罰性之法律規範 ,而係屬刑之宣告規範,無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 其適用關係乃以案件在裁判時為準,並非以行為時為準,本 案犯罪時間固在前揭刑法修正施行前,惟裁判時已於刑法修 正施行後,就緩刑之宣告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 定(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且緩 刑之宣告既無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而未涉及法律 變更之比較,故本案雖相關法律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諭知, 緩刑之宣告則適用現行法之規定,亦無悖最高法院二十七年 上字第二六一五號判例、同院八十七年度臺非字第四00號



判決所揭示之「擇用整體性原則」,併此指明。末查,被告 二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良 好,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二人因一時失慮 ,以致犯罪,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知所悛悔,其經歷 本次司法審判程序,信無再犯之虞,是以,本院認前開對被 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之規定,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並兼衡被告二人 犯罪情節,為使其等深切反省,認於被告二人緩刑期間課予 給付負擔,乃為適當,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 定,併予宣告令被告二人各向公庫支付二十萬元。五、至依卷附永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查獲被告二人持有 贓物中之行車電腦、CD盒(箱)、安全氣囊等物(參九十 五年度偵字第五四六六號卷第七頁至第八頁),除本判決書 附表所載之行車電腦四十個(另有引擎主電腦五十個、電腦 五個)、CD箱五十個、安全氣囊五十五個外,餘均未查得 失主,是否屬贓物不明,俱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不在本件 審理之範圍內,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熙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50 條(常業贓物罪)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遭竊時間│遭竊地點│被害人│遭竊車輛車牌 │遭竊物品│領回贓物│




├──┼────┼────┼───┼────────────┼────┼────┤
│ 1 │不詳  │ 不詳  │f○○│車號DR-793    │喜美K8行│已領回 │
│  │    │    │   │         │車電腦一│ │
│  │    │    │   │      │臺 │ │
├──┼────┼────┼───┼────────────┼────┼────┤
│ 2 │九十年五│臺北縣鶯│U○○│車號G4-120     │福斯T4行│已領回 │
│  │月二十六│歌鎮建國│   │       │動電腦一│ │
│  │日十二時│路一0四│   │        │臺   │ │
│ │許 │號 │ │ │  │ │
├──┼────┼────┼───┼────────────┼────┼────┤
│ 3 │九十三年│臺北縣中│楊華集│車號6D-3962     │音響一臺│已領回 │
│  │間某日 │和市連勝│   │          │ │ │
│  │  │街一百十│   │          │ │ │
│ │  │七號 │ │ │ │ │
├──┼────┼────┼───┼────────────┼────┼────┤
│ 4 │九十三年│臺北縣中│巳○○│車號8378-DF     │汽車音響│已領回 │
│  │八月八日│和市安平│   │        │LEXUS中 │ │
│  │某時  │路五十七│   │        │控台一組│ │
│ │    │號 │ │ │ │ │
├──┼────┼────┼───┼────────────┼────┼────┤
│ 5 │九十三年│臺北縣永│i○○│車號5G-8408     │汽車音響│已領回 │
│  │十月十七│和市豫溪│   │        │主機一臺│ │
│  │日六時四│街一百三│   │          │ │ │
│  │十分許 │十六巷口│   │          │ │ │
├──┼────┼────┼───┼────────────┼────┼────┤
│ 6 │九十三年│臺北縣新│甲壬○│車號ZZ-0919     │福斯T4行│已領回 │
│  │十一月七│莊市中榮│   │        │車電腦一│ │
│  │日某時 │路七十三│   │        │臺   │ │
│ │    │號 │ │ │  │ │
├──┼────┼────┼───┼────────────┼────┼────┤
│ 7 │九十三年│臺北縣板│林政延│車號CZ-7381     │安全氣囊│已領回 │
│  │十一月九│橋市吳鳳│   │        │、引擎主│ │
│  │日某時 │路十七號│   │        │電腦、變│ │
│  │    │  │   │        │速箱電腦│ │
│  │    │    │   │        │、ABS電 │ │
│  │    │    │   │        │腦、安全│ │
│  │    │    │   │        │氣囊電腦│ │
│  │    │    │   │        │、冷氣出│ │
│  │    │    │   │        │風口、備│ │
│  │    │    │   │        │胎、備胎│ │




│  │    │    │   │        │蓋、音響│ │
│  │    │    │   │        │、CD箱、│ │
│  │    │    │   │        │後視鏡、│ │
│  │    │    │   │        │方向盤、│ │
│  │    │    │   │        │置物箱、│ │
│  │    │    │   │        │儀表板全│ │
│  │    │    │   │        │、大燈開│ │
│  │    │    │   │        │關、線圈│ │
│  │    │    │   │        │各一個 │ │
├──┼────┼────┼───┼────────────┼────┼────┤
│ 8 │九十四年│臺北縣中│黃○○│車號3A-9662     │安全氣囊│已領回 │
│  │年初某日│和市宜安│   │        │、引擎主│ │
│  │  │路   │   │        │電腦、變│ │
│  │  │    │   │        │速箱電腦│ │
│  │    │    │   │        │、ABS電 │ │
│  │    │    │   │        │腦、安全│ │
│  │    │    │   │        │氣囊電腦│ │
│  │    │    │   │        │、冷氣出│ │
│  │    │    │   │        │風口、備│ │
│  │    │    │   │        │胎、備胎│ │
│  │    │    │   │        │蓋、音響│ │
│  │    │    │   │        │、CD箱、│ │
│  │    │    │   │        │後視鏡、│ │
│  │    │    │   │        │方向盤、│ │
│  │    │    │   │        │置物箱、│ │
│  │    │    │   │        │儀表板全│ │
│  │    │    │   │        │、大燈開│ │
│  │    │    │   │        │關、線圈│ │
│  │    │    │   │        │各一個 │ │
├──┼────┼────┼───┼────────────┼────┼────┤
│ 9 │九十四年│臺北縣永│戌○○│車號P9-2658     │安全氣囊│已領回 │
│  │二月二十│和市中山│   │        │、引擎主│ │
│  │四日某時│路一段十│   │        │電腦、變│ │
│  │    │號  │   │        │速箱電腦│ │
│  │    │   │   │        │、ABS電 │ │
│  │    │    │   │        │腦、安全│ │
│  │    │    │   │        │氣囊電腦│ │
│  │    │    │   │        │、冷氣出│ │
│  │    │    │   │        │風口、備│ │
│  │    │    │   │        │胎、備胎│ │




│  │    │    │   │        │蓋、音響│ │
│  │    │    │   │        │、CD箱、│ │
│  │    │    │   │        │後視鏡、│ │
│  │    │    │   │        │方向盤、│ │
│  │    │    │   │        │置物箱、│ │
│  │    │    │   │        │儀表板全│ │
│  │    │    │   │        │、大燈開│ │
│  │    │    │   │        │關、線圈│ │
│  │    │    │   │        │各一個 │ │
├──┼────┼────┼───┼────────────┼────┼────┤
│ 10 │九十四年│臺北縣板│p○○│車號X3-4590     │安全氣囊│已領回 │
│  │二月二十│橋市石雕│   │        │、引擎主│ │
│  │七日某時│公園  │   │        │電腦、變│ │
│  │    │    │   │        │速箱電腦│ │
│  │    │    │   │        │、ABS電 │ │
│  │    │    │   │        │腦、安全│ │
│  │    │    │   │        │氣囊電腦│ │
│  │    │    │   │        │、冷氣出│ │
│  │    │    │   │        │風口、備│ │
│  │    │    │   │        │胎、備胎│ │
│  │    │    │   │        │蓋、音響│ │
│  │    │    │   │        │、CD箱、│ │
│  │    │    │   │        │後視鏡、│ │
│  │    │    │   │        │方向盤、│ │
│  │    │    │   │        │置物箱、│ │
│  │    │    │   │        │儀表板全│ │
│  │    │    │   │        │、大燈開│ │
│  │    │    │   │        │關、線圈│ │
│  │    │    │   │        │各一個 │ │
├──┼────┼────┼───┼────────────┼────┼────┤
│ 11 │九十四年│臺北縣板│江佳苓│車號2N-1069     │儀表板、│已領回 │
│  │四月間某│橋市篤行│   │        │音響、CD│ │
│  │日 │路與大觀│   │        │盒各一個│ │
│  │  │路口  │   │          │ │ │
├──┼────┼────┼───┼────────────┼────┼────┤
│ 12 │九十四年│臺北市徐│丙○○│車號8K-9013     │安全氣囊│已領回 │
│  │五月二十│州路十五│   │        │、引擎主│ │
│  │五日十二│號 │   │        │電腦、變│ │
│  │時二十分│    │   │        │速箱電腦│ │
│  │許 │    │   │        │、ABS電 │ │




│  │  │    │   │        │腦、安全│ │
│  │    │    │   │        │氣囊電腦│ │
│  │    │    │   │        │、冷氣出│ │
│  │    │    │   │        │風口、音│ │
│  │    │    │   │        │響、CD箱│ │
│  │    │    │   │        │、方向盤│ │
│  │    │    │   │        │、置物箱│ │
│  │    │    │   │        │、儀表板│ │
│  │    │    │   │        │全、大燈│ │
│  │    │    │   │        │開關各一│ │
│  │    │    │   │        │個、電動│ │
│  │    │    │   │        │車窗開關│ │
│  │    │    │   │        │四個、頭│ │
│  │    │    │   │        │枕二個 │ │
├──┼────┼────┼───┼────────────┼────┼────┤
│ 13 │九十四年│臺北市松│Q○○│車號3K-1880     │安全氣囊│已領回 │
│  │五月二十│山區敦化│   │        │、引擎主│ │
│  │七日四時│北路一百│   │        │電腦、變│ │
│  │許 │二十巷七│   │        │速箱電腦│ │
│  │   │弄口 │   │        │、ABS電 │ │
│  │  │    │   │        │腦、安全│ │
│  │    │    │   │        │氣囊電腦│ │
│  │    │    │   │        │、冷氣出│ │
│  │    │    │   │        │風口、備│ │
│  │    │    │   │        │胎、備胎│ │
│  │    │    │   │        │蓋、音響│ │
│  │    │    │   │        │、CD箱、│ │
│  │    │    │   │        │後視鏡、│ │
│  │    │    │   │        │方向盤、│ │
│  │    │    │   │        │置物箱、│ │
│  │    │    │   │        │儀表板全│ │
│  │    │    │   │        │、大燈開│ │
│  │    │    │   │        │關、線圈│ │
│  │    │    │   │        │各一個 │ │
├──┼────┼────┼───┼────────────┼────┼────┤
│ 14 │九十四年│臺北縣蘆│C○○│車號379-CA     │汽車方向│已領回 │
│  │六月十四│洲市環大│   │        │盤、雙安│ │
│  │日二十二│道一二二│   │        │全氣囊、│ │
│  │時 │之一號 │   │        │引擎主電│ │
│  │    │  │   │        │腦、變速│ │




│  │    │   │   │        │箱電腦、│ │
│  │    │    │   │        │恆溫空調│ │
│  │    │    │   │        │、車身電│ │
│  │    │    │   │        │腦、安全│ │
│  │    │    │   │        │氣囊電腦│ │
│  │    │    │   │        │、CD箱、│ │
│  │    │    │   │        │音響主機│ │
│  │    │    │   │        │、排擋面│ │
│  │    │    │   │        │板、四門│ │
│  │    │    │   │        │電窗開關│ │
│  │    │    │   │        │、天窗開│ │
│  │    │    │   │        │關、車門│ │
│  │    │    │   │        │板、液晶│ │
│  │    │    │   │        │電視各二│ │
│  │    │    │   │        │個   │ │
├──┼────┼────┼───┼────────────┼────┼────┤
│ 15 │九十四年│臺北縣永│A○○│車號G9-3809     │音響一臺│已領回 │
│  │八月某日│和市文化│   │          │ │ │
│  │  │路九十巷│   │          │ │ │
│ │  │口 │ │ │ │ │
├──┼────┼────┼───┼────────────┼────┼────┤
│ 16 │九十四年│臺北縣土│r○○│車號0111-FJ     │福斯T4行│已領回 │
│  │八月十五│城青雲路│   │        │車電腦一│ │
│  │日某時 │四五九號│   │        │臺   │ │
├──┼────┼────┼───┼────────────┼────┼────┤
│ 17 │九十四年│臺北縣新│酉○○│車號3166-EH     │汽車音響│已領回 │
│  │八月十五│店市中央│   │        │、CD盒各│ │
│  │日九時許│路九十三│   │        │一臺  │ │
│ │   │號 │ │ │ │ │
├──┼────┼────┼───┼────────────┼────┼────┤
│ 18 │九十四年│臺北縣新│辛○○│車號3450-GT、2N-1190、 │引擎主電│已領回 │
│  │九月二日│店市環河│   │2N-1191、2N-112、2N-1147│腦七臺 │ │
│  │五時五十│路與力行│   │、2T-0375、1672-GV │ │ │
│  │分許 │路口  │   │        │ │ │
├──┼────┼────┼───┼────────────┼────┼────┤
│ 19 │九十四年│臺北市松│j○○│車號9C-0160、6A-8817、 │音響二臺│已領回 │
│  │九月中旬│山區寧安│   │3A-9745、6A-9475 │、電腦四│ │
│  │某日 │街五巷三│   │  │臺   │ │
│  │    │號及十號│   │  │ │ │
├──┼────┼────┼───┼────────────┼────┼────┤




│ 20 │九十四年│臺北縣永│y○○│車號4968-DQ     │音響一臺│已領回 │
│  │九月十五│和市文化│   │          │ │ │
│  │日某時 │路八十三│   │          │ │ │
│ │    │巷口 │ │ │ │ │
├──┼────┼────┼───┼────────────┼────┼────┤
│ 21 │九十四年│臺北縣瑞│甲○○│車號G4-2388     │福斯T4行│已領回 │
│  │九月十六│芳鎮三爪│   │        │車電腦一│ │
│  │日某時 │仔坑路六│   │        │臺   │ │
│  │    │十四之三│   │          │  │ │
│ │    │十二號 │ │ │ │ │
├──┼────┼────┼───┼────────────┼────┼────┤
│ 22 │九十四年│臺北縣板│H○○│車號9776-KH     │行動電腦│已領回 │
│  │九月十九│橋市國慶│   │        │一臺  │ │
│  │日某時 │路四十九│   │          │ │ │
│  │    │巷一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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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九十四年│臺北市臥│天○○│車號P6-3061     │安全氣囊│已領回 │
│  │九月二十│龍街一八│   │        │、引擎主│ │
│  │五日某時│六號 │   │        │電腦、變│ │
│  │    │  │   │        │速箱電腦│ │
│  │    │   │   │        │、ABS電 │ │
│  │    │    │   │        │腦、安全│ │
│  │    │    │   │        │氣囊電腦│ │
│  │    │    │   │        │、冷氣出│ │
│  │    │    │   │        │風口、備│ │
│  │    │    │   │        │胎、備胎│ │
│  │    │    │   │        │蓋、音響│ │
│  │    │    │   │        │、CD箱、│ │
│  │    │    │   │        │後視鏡、│ │
│  │    │    │   │        │方向盤、│ │
│  │    │    │   │        │置物箱、│ │
│  │    │    │   │        │儀表板全│ │
│  │    │    │   │        │、大燈開│ │
│  │    │    │   │        │關、線圈│ │
│  │    │    │   │        │各一個 │ │
├──┼────┼────┼───┼────────────┼────┼────┤
│ 24 │九十四年│臺北縣板│地○○│車號3097-EG     │音響、方│已領回 │
│  │九月二十│橋市三民│   │        │向盤、行│ │
│  │七日十時│路上  │   │        │車電腦各│ │
│  │許 │    │   │        │一臺  │ │




├──┼────┼────┼───┼────────────┼────┼────┤
│ 25 │九十四年│臺北縣新│d○○│車號1672-GV、2T-0375、 │行車電腦│已領回 │
│  │十月三日│店市環河│   │3450-GT、2N-1991 │一臺  │ │
│  │某時 │路親水公│   │  │ │ │
│  │    │園   │   │  │ │ │
├──┼────┼────┼───┼────────────┼────┼────┤
│ 26 │九十四年│基隆市中│h○○│車號HU-7010     │福斯T4行│已領回 │
│  │十月七日│和路  │   │        │車電腦一│ │
│  │某時 │    │   │        │臺   │ │
├──┼────┼────┼───┼────────────┼────┼────┤
│ 27 │九十四年│臺北縣新│l○○│車號DH-5688     │雙安全氣│已領回 │
│  │十月十八│店市北新│   │        │囊、引擎│ │
│  │日七時許│路一段一│   │        │主電腦、│ │
│  │   │二八號 │   │        │變速箱電│ │
│  │  │  │   │        │腦、ABS │ │
│  │    │   │   │        │電腦、安│ │
│  │    │    │   │        │全氣囊電│ │
│  │    │    │   │        │腦、冷氣│ │
│  │    │    │   │        │出風口、│ │
│  │    │    │   │        │音響、CD│ │
│  │    │    │   │        │箱、方向│ │
│  │    │    │   │        │盤、置物│ │
│  │    │    │   │        │箱、儀表│ │
│  │    │    │   │        │板全、大│ │
│  │    │    │   │        │燈開關、│ │
│  │    │    │   │        │各一個、│ │
│  │    │    │   │        │電動車窗│ │
│  │    │    │   │        │開關四個│ │
│  │    │    │   │        │、頭枕二│ │
│  │    │    │   │        │個   │ │
├──┼────┼────┼───┼────────────┼────┼────┤
│ 28 │九十四年│臺北縣板│宙○○│車號DR-0287     │安全氣囊│已領回 │
│  │十月二十│橋市三民│   │        │、引擎主│ │
│  │八日某時│路二段 │   │        │電腦、變│ │
│  │    │  │   │        │速箱電腦│ │
│  │    │    │   │        │、ABS電 │ │
│  │    │    │   │        │腦、安全│ │
│  │    │    │   │        │氣囊電腦│ │
│  │    │    │   │        │、冷氣出│ │
│  │    │    │   │        │風口、備│ │




│  │    │    │   │        │胎、備胎│ │
│  │    │    │   │        │蓋、音響│ │
│  │    │    │   │        │、CD箱、│ │
│  │    │    │   │        │後視鏡、│ │
│  │    │    │   │        │方向盤、│ │
│  │    │    │   │        │置物箱、│ │
│  │    │    │   │        │儀表板全│ │
│  │    │    │   │        │、大燈開│ │
│  │    │    │   │        │關、線圈│ │
│  │    │    │   │        │各一個 │ │
├──┼────┼────┼───┼────────────┼────┼────┤
│ 29 │九十四年│臺北市中│z○○│車號DW-3533     │雙安全氣│已領回 │
│  │十一月二│山區建國│   │        │囊、引擎│ │
│  │日十一時│北路二段│   │        │主電腦、│ │
│  │許 │十六號 │   │        │變速箱電│ │
│  │   │  │   │        │腦、ABS │ │
│  │  │  │   │        │電腦、安│ │
│  │    │    │   │        │全氣囊電│ │
│  │    │    │   │        │腦、冷氣│ │
│  │    │    │   │        │出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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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