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309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送達代收人 謝世瑩律師)
丙○○
3(送達代收人 謝世瑩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
易字第1578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59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等為無罪 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 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即足 當之,亦即須恐嚇之意致受加害通知之人,心生畏怖,而產 生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到不安全等危險的感覺,故恐 嚇罪之成立,並非在於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之際,是否因心 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該罪之成立在於被害人因被告之惡害 通知之際,是否因此而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原判決以「 ……自被告與告訴人之間對罵實力關係、上開語氣、說話之 場合,及本件起因係被告甲○○及甲○○叔叔,與告訴人去 東森房屋取回訂金217萬餘元,告訴人有跟甲○○說謝謝並 要包一個紅包給被告甲○○等一切情狀綜合判斷,顯然告訴 人並非因心生畏懼,始提出本件告訴,至為明灼。」(參原 判決第7頁第19行至第26行)作為認定被告2人均無罪之理由 之一。然恐嚇罪之成立,並不在於被害人提出告訴時是否仍 心生畏懼,原判決遽認「顯然告訴人並非因心生畏懼,始提 出本件告訴」,亦即原審判決認恐嚇罪之成立,須被害人提 出刑事告訴之原因須因被害人心生畏懼始可,原審判決此項 見解,實創設法律所無之限制。被告甲○○承認說過「黑的 白的都喬不好」、被告丙○○承認說過「你把我當乞丐」外 ,其餘白的都喬不好」、被告丙○○承認說過「你把我當乞 丐」外,其餘「妳皮在癢嗎?我叫妳給我一個交代」、「妳 別裝蒜,一般討債的行情是怎樣」、「走著瞧」、「事情大 條了,大家試試看」、「妳別裝蒜,事情大條了」等恐嚇言
詞,均經證人即告訴人劉清美、乙○○及證人王思慈於偵查 中及審理中證述明確,雖證詞中對於被告2人所為上述惡害 通知之時間及地點等事項有些許出入,然此為證人之記憶因 時間經過而模糊之必然現象,況告訴人劉清美及證人王思慈 與被告2人並無利害關係,然其與告訴人乙○○於偵、審均 具結明確,當不致為了誣陷被告2人而令自己招致偽證罪之 刑責,證人之證詞應具有可信性及極高之證明力。告訴人乙 ○○係經營餐廳之人,被告甲○○為不動產仲介人員,被告 丙○○為甲○○之女友,就告訴人與被告2人間之實力關係 觀之,被告2人對告訴人為恐嚇行為非無可能。另證人即告 訴人乙○○雖於98年10月19日原審證稱:「那時候我很生氣 也和甲○○對罵,我說為什麼你們不放過我,給你們十萬元 ,你們還嫌少。」等語,然由乙○○之證述內容可知,乙○ ○並非與被告2人互為惡害之通知,實則乙○○所謂之「對 罵」,應是指反駁被告2人恐嚇之說詞,此由乙○○解釋「 對罵」之內容為:「我說為什麼你們不放過我,給你們十萬 元你們還嫌少。」即可得知,原判決以此遽認被告2人與告 訴人之實力關係而論,被告2人不可能為恐嚇行為,應有誤 解。被告甲○○及丙○○於電話中對告訴人為惡害通知時之 語氣,並非和善,此可由被告甲○○坦承對告訴人說過「黑 的白的都喬不好」及被告丙○○坦承對告訴人說過「你把我 當乞丐」等情即可得知。此外,原審判決亦認被告2人於電 話中曾與告訴人對罵,如此,怎可謂被告2人之語氣不可能 為恐嚇之言詞。再者,被告2人所處之場合及告訴人所在之 處所亦無法為被告不能為惡害通知之認定。告訴人乙○○係 一年約45歲之單身女子,其係以經營餐廳為業,生活應屬單 純,且眾所周知,在現今男性為主的社會,單身女子謀生已 屬不易,更遑論獨立經營餐廳,因此單身且為女性之告訴人 乙○○自然須付出較一般人更多的努力始可維持餐廳之運作 。而此時,告訴人若遇見2人所為之惡害通知,自然會心生 畏懼而有不安全感。不言可諭,就告訴人乙○○之性格而論 ,其當然會因為被告2人之惡害通知而心生畏懼。以告訴人 乙○○之性格可被恐嚇,則告訴人之員工劉清美果遭被恐嚇 ,自亦加心生畏懼。原判決援引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為其依據,認為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 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然本件被告2人確實有將「 妳皮在癢嗎?我叫妳給我一個交代」、「妳把我當乞丐嗎? 」、「妳別裝蒜,一般討債的行情是怎樣」、「走著瞧」、 「事情大條了,大家試試看」、「妳別裝蒜,事情大條了」 、「黑的白的都喬不好」等惡言之語句通知告訴人,告訴人
亦確實因此而心生畏懼,原判決既不否認被告2人有將上述 之部分語句通知告訴人,是以本件確屬惡言「通知」之性質 ,而非僅「在外揚言」而已,上開判例所揭之旨,與本件非 同,引用上開例資為判決依據,尚有誤解。被告2人確實將 「妳皮在癢嗎?我叫妳給我一個交代」等惡害通知告訴人, 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被告2人所言在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 心生畏怖,在主觀上亦已使告訴人心生恐懼,並已達危害安 全之程度,至為顯然。
三、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對於被害人為惡 害之通知,即向被害人為明確、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 思表示行為,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得以該 罪名相繩;若行為人所表示者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及名譽等事為內容,或被恐嚇者並未因此心生恐懼,則尚與 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即不得以該罪相繩。本件被告二人縱 以上開告訴人所證述之言詞通知告訴人,疏未顧及告訴人之 感受,惟依目前社會一般對該等用語之觀感,核尚屬情緒性 之字眼,難謂被告必係出於恐嚇告訴人之犯意而為,參以告 訴人於原審所證述被告出言「妳皮在癢嗎?我叫妳給我一個 交代」、「妳把我當乞丐嗎?」、「妳別裝蒜,一般討債的 行情是怎樣」、「走著瞧」、「事情大條了,大家試試看」 、「妳別裝蒜,事情大條了」、「黑的白的都喬不好」等語 ,以當時之情境,與告訴人對話,交叉為之,就其內容整體 觀之,雖被告以不善之語氣道出,惟確實尚不宜認定該等言 詞即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之內容。原審判決已詳 細說明被告等並未涉犯恐嚇告訴人之犯行,並說明如何認定 告訴人非因之心生畏懼之理由,並非創設恐嚇罪之任何限制 。又告訴人雖身為女性,但經營餐廳,與被告等交涉不動產 仲介事項,顯非缺乏社會歷練之人,其指訴因被告之上開言 語,心生畏懼云云,使本院仍留有合理懷疑之空間,無從認 定被告有恐嚇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 告二人犯恐嚇罪,徵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犯罪不能證明, 原審為無罪之諭知,尚無違誤。
四、綜上,原審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恐 嚇之行為,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其認事用法及證據之 取捨,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所陳各節,仍無從使本院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5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永和市○○街77巷20弄1號 丙○○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中和市○○街157之2號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房屋仲介人員,於民國97年9 月份原受告訴人乙○○委託代為尋找餐廳店面,嗣因告訴人 乙○○另覓得合適店面而未繼續委託被告甲○○,詎被告甲 ○○因此心生不滿,夥同女友即被告丙○○出於恐嚇之犯意 聯絡,於97年9月27日下午5時許,撥打告訴人乙○○位於臺 北市○○區○○街20號1 樓之營業場所電話,共同高聲以台 語:「妳皮在癢嗎?我叫妳給我一個交代」、「妳把我當乞 丐嗎?」、「妳別裝蒜,一般討債的行情是怎樣」、「走著 瞧」、「事情大條了,大家試試看」、「妳別裝蒜,事情大 條了」、「黑的白的都喬不好」等不法加害言詞恐嚇告訴人 乙○○,致告訴人乙○○及任職於上址之餐廳職員劉清美、 王思慈心生畏懼,因認被告甲○○、丙○○共同涉犯刑法第 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 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 例、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之成立,須被害人因加害人惡害之通知心生畏 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要件;若被害人並未因之而生畏怖 ,即不足對其致生安全上之危險,尚難以該罪相繩,有臺灣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86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裁判意旨可佐(見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86年第2期190至19 4頁)。末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 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 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使其發 生畏怖心理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 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 判例意旨可參。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有上揭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之犯行,無非係以:㈠告訴人乙○○之指訴;㈡證人王思慈 、劉清美之證述;㈢被告2 人之供述等,為其主要論據。四、惟訊據被告2 人堅決否認上情,被告甲○○辯稱:我不承認 有起訴書的事實,我沒有恐嚇乙○○,乙○○要我們幫他處 理債務時,有答應我們,且我們也只跟乙○○收優惠的價錢 ,我沒有講過有起訴書裡面的內容,我只有說「黑的白的都 喬不好」等語;被告丙○○辯稱:我不承認起訴書的犯罪事 實,我只有說「你把我當乞丐」,那是因為報酬部分有起爭 執,我氣不過才會這樣說,我沒有恐嚇的意味等語。被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①、依照告訴人提出恐 嚇告訴,告訴人主觀上認定,告訴人有給付被告報酬的義務 。②我們認為告訴人還是有給付報酬的義務。③告訴人明知 被告還有在協助尋找店面的情形,卻承租店面。④參照證人 劉清美等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來看,證人3 人之間,到 底是誰說了起訴書的這些話,前後不一,證人對於如何發現 、確認有這樣言語,到底是因為手機、或辦公室電話擴音而 察覺,而供述不一,我們認為檢察官起訴的言語,被告2 人 應該沒有講過。⑤我們認為被告所為,並不構成刑法第305 條的恐嚇安全罪。⑥請給予被告無罪判決等語置辯。五、本院查:
㈠按刑法第305 條所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
事「恐嚇」他人,尚須「致生危害於安全」始足當之,亦即 必須恐嚇之意致受加害通知之人,心生畏怖,而產生生命、 身體、自由或財產受到不安全等危險的感覺,而有無不安全 之感覺及被害人有無因之而生畏怖,且這種危險之結果是否 發生,須依個案所有情狀為考量,如恐嚇者與被恐嚇者之間 的實力關係、恐嚇者之語氣、說話之場合,及被恐嚇者之性 格等一切情狀,均為綜合判斷之因素,合先敘明。 ㈡查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98年10月19日審判時證述:① 『【你有無聽到「你皮在癢,要給我一個交代」?】是丙○ ○講的』、②『【「你把我當乞丐嗎」,這句話是誰曾經對 你說過?】他們兩人都有講過,而且他們兩人都用台語講, 他們講的時間是同一天,事情是我提到要給他們十萬元,甲 ○○、丙○○就這樣講「你把我當乞丐嗎」(台語),他們 兩人都有這樣講,丙○○在旁邊說:「士可殺、不可辱」』 、③「(被告丙○○打電話給你,是要你給他們報酬嗎?) 她說:一般討債行情是多少,你不要裝蒜(台語),因為她 認定東森房屋取回訂金是討債」、④『【「走著瞧」是在何 時說的?】甲○○、丙○○這些話說過很多次,有說:你給 我試看看(台語)』、⑤『【「黑的、白的都喬不好」這句 話是誰說的?】這句話是丙○○說的。這句話丙○○講過很 多次,而且在那個時間講我不記得』、⑥「九十七年九月份 開始,本來我委託甲○○幫我找餐廳店面,陸續都有去看一 些房子,但是價錢都非常高,沒有辦法談成,我也曾經付過 斡旋金五十萬元,他同事把我支票遺失,我申請公示催告, 半年五十萬元壓在銀行不能使用,我還是有要找房子,但是 金額太高買不起,去年九月景氣下滑」、「本件起因,是因 為我租了一個餐廳,我打算不想買,他們兩人進了我在餐廳 寫遷移啟事,他們就不悅,認為我把他們使喚來使喚去,認 為我不尊重他們,我要租餐廳要先告知被告他們,他們認為 我沒告知他們是我不對。當天甲○○和丙○○就在我辦公室 ,甲○○就在辦公室罵我,說我對不起他的地方,但我對甲 ○○說:今天我不是在看房子,也不是什麼斡旋,我也說我 沒有預算,我只有兩千萬,他帶我去看的都是四千多萬元的 房子,我也買不起,我就決定先租房子比較保守」、⑦「他 們在我辦公室停留二十分鐘,甲○○他很激動,跟我說給我 一個觀念,作生意終究要買店面,但是我告訴他,我的能力 有限。當天就在我辦公室,甲○○開始開罵,說我把他們當 小弟、小妹,使喚來使喚去,我說我沒有這個意思,接著甲 ○○他就很不悅,就把丙○○帶離開我辦公室,之後,隔了 大概三十分鐘,甲○○打電話到我的手機,是王思慈經理先
接聽電話,問他有什麼事,他就叫我打電話給他,後來王思 慈轉告我這件事情,後來我就用臺北市○○區○○街20號1 樓店內室內電話打給甲○○他,甲○○不接,由丙○○接電 話,我那時候問丙○○說,你們到底不高興什麼,找我幹什 麼。丙○○就說:甲○○很不爽,我就聽到甲○○在旁邊又 叫又罵,然後丙○○就說,她也不知道甲○○到底要幹嘛, 然後丙○○就說這件事情,我對不起他們,要我們給他們一 個交代。隔幾天,就一直電話來恐嚇我了」、「(你說隔幾 天打電話恐嚇你的人是誰?)丙○○先撥我的手機和店內室 內電話都有,我儘量跟她用室內電話在說,然後我用擴音, 所有情形都是丙○○打電話給我,丙○○跟我對話,甲○○ 在丙○○旁邊插話,但是跟我講電話的是丙○○,甲○○偶 爾會把電話搶過去插話幾句,講完就把電話交給丙○○,丙 ○○就說,我這樣對待貴人不對,我說,這當初有牽涉到東 森房屋我購屋的糾紛,甲○○知道我當初被東森房屋扣留訂 金217萬元」、「丙○○就說,這件事情,就是要我給她一 個交代,我回答,那要怎麼樣交代,我說,浪費你們這麼多 時間,幫我們找房子,你們認為我對不起你們,你們認為我 們應該怎麼樣,接著,甲○○就在旁邊說,我把他們當小弟 小妹使喚,然後,我就說,那乾脆一點,如果你們認為我對 不起你們,你們看要怎麼辦,因為我房子真的買不起了,然 後丙○○一直要我給他們交代,丙○○說,這件事情,黑白 兩道都喬不好,然後,說一般的討債行情是怎麼樣,我還裝 蒜,還罵我:白目,你皮在癢(台語),然後,我說,那你 們到底要我怎麼樣,你就講白一點,我就說,那你帳戶給我 ,我匯十萬元算你們的跑路費,這樣好不好,然後甲○○就 在旁邊大叫,你把我當成乞丐嗎?(台語),丙○○說,【 士可殺,不可辱】,我回答:十萬元不夠嗎,丙○○說,你 不要裝蒜,一般討債行情要多少,你心理很清楚,後來我就 要把電話掛了,丙○○就說,要我在禮拜五給他一個最後的 結果,我就把電話掛了,因為我不知道要講什麼了。結果, 週六丙○○就打我手機,我沒有接,丙○○就再打來我店內 的室內電話,我接到電話,丙○○她問我今天是禮拜幾,為 何還沒有給她結果,我就說:你們不要再逼我了,放我一馬 ,再這樣下去,我要報警,然後我就聽到甲○○在旁邊罵三 字經,七字經、五字經,然後丙○○也罵,接下來我心理極 度恐懼,我就把電話掛了」、⑧「接下來有一天晚上七、八 點,丙○○又打電話來到我手機,我有接,我就不敢聽,我 就交給王思慈聽,王思慈就問丙○○說,問到底要怎麼樣, 丙○○堅持要我聽,我就接過來聽,丙○○就說,你現在到
底要怎麼樣,這類的話,所以我就把電話掛了,我們就馬上 報警,警察來了之後,我就跟警察說,他們在電話上恐嚇, 這時候丙○○又打來,我們就把電話拿給警察聽,丙○○就 對警察說,你叫什麼名字,你是幾線的,丙○○並且對警察 說,你冒充警察,你事情大條了,警察回答請丙○○到和平 派出所去說,然後丙○○就一直回答說:警察你是冒充的, 一直說,你事情大條了,警察說,我姓陳,丙○○說:她查 過,和平派出所的警官沒有姓陳的,對警察說:你事情大條 了。後來也回撥給她,就這樣來來回回好幾通,警察也有用 警察自己的電話回撥給丙○○,警察也有拿我的手機回撥給 丙○○,來來回回,請她到派出所說明白,不要私底下找我 當事人麻煩。後來警察走了,甲○○打電話到我公司店內室 內電話來,他說我找個不入流的人來喬什麼喬,就開始七字 經、三字經罵我,那時候我很生氣也和甲○○對罵,我說, 為何你們不放過我,給你們十萬元,你們還嫌少。然後甲○ ○就說,當初他幫我討那個錢,我沒有行情,我應該知道要 怎麼給,我說,我們當初根本沒有談好,而且當時我有說, 我要包紅包給你,而你甲○○自己說,路見不平拔刀相助, 然後他很不恥房屋仲介有這樣子行為,如果我拿錢給甲○○ 就是侮辱甲○○,這是甲○○告訴我的,我就反問甲○○, 當時你是這樣告訴我的,現在你告訴我討債的行情是怎樣, 我說這不是討債,這是房屋糾紛,但是他認定是我欠他,而 且不給我路走,我有跟他說不要再這樣糾纏我,我會去報警 ,甲○○就回答說:那大家就試看看(台語),丙○○也有 接過電話說,大家試看看,大家走著瞧(台語)。我就把電 話掛斷了」、⑨「被告甲○○和甲○○叔叔,跟我去東森房 屋取回訂金,我有跟甲○○說謝謝。我說,基本上,我想要 包一個紅包給甲○○,甲○○說,如果你拿錢給我,就是污 辱我」、⑩「我當初願意付十萬元,他們嫌少,他們今天還 這樣講,我今天一毛都不付,他們這樣無恥,誰喜歡走法院 ,是他們告訴我說:黑白兩道都喬不好,我才報警的」等語 綦詳明確(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至第25頁)以觀,是起訴書 所載係被告甲○○夥同女友即被告丙○○出於恐嚇之犯意聯 絡,於97年9月27日下午5時許,撥打告訴人乙○○位於臺北 市○○區○○街20號1 樓之營業場所電話,共同高聲以台語 :「妳皮在癢嗎?我叫妳給我一個交代」、「妳把我當乞丐 嗎?」、「妳別裝蒜,一般討債的行情是怎樣」、「走著瞧 」、「事情大條了,大家試試看」、「妳別裝蒜,事情大條 了」、「黑的白的都喬不好」等不法加害言詞恐嚇告訴人, 非但與證人即告訴人乙○○上開指訴不符,尚且被告丙○○
對警察說:你冒充警察,你事情大條了,並不是對告訴人恐 嚇,迭經告訴人乙○○指述明確,職是上開起訴之犯罪事實 內容即有存疑;再者,告訴人指述「黑的、白的都喬不好」 這句話是告丙○○說的,之後,告訴人乙○○我才去報警, 實無因被告甲○○上開所言致其心生畏怖,應堪認定;更甚 者,告訴人與被告丙○○或被告甲○○上開對話內容以觀, 非但造成被告丙○○有【士可殺,不可辱】之恥辱感覺,尚 且雙方可以你一句、我一句往來互罵、質詢再三,接續不斷 互撥對方電話聯絡往來,實看不出本件事發當時告訴人有何 不安全之感覺及被害人有何因之而心生畏怖;復酌被告僅係 電話聯絡而未曾有任何實際行動,況告訴人一毛錢未曾支付 ,亦未有電話錄音提供,並於10日餘許始報警,自被告與告 訴人之間對罵實力關係、上開語氣、說話之場合,及本件起 因係被告甲○○及甲○○叔叔,與告訴人去東森房屋取回訂 金217 萬餘元,告訴人有跟甲○○說謝謝並要包一個紅包給 被告甲○○等一切情狀綜合判斷,顯然告訴人並非因心生畏 懼,始提出本件告訴,至為明灼。因此,縱令被告2 人上開 所為言論等語確實存在,亦與恐嚇罪構成要件有間,要難以 該罪相繩。
㈢次查證人劉清美於本院98年10月19日審判時證述:【妳皮在 癢嗎?我叫妳給我一個交代】、【走著瞧瞧】,這兩句話是 被告甲○○講的(見本院卷第13頁);旋於同日翻異前詞改 證稱:『丙○○講:「妳皮在癢嗎?我叫妳給我一個交代」 、「走著瞧」』(見本院卷第16頁),是證人劉清美針對被 告2 人所言各為何,已有前後證述不一,其證言可信性即有 存疑。再者,證人劉清美於本院上開審判時證述:『「妳別 裝蒜,一般討債的行情是怎樣」好像是兩個聲音,我不確定 是誰說的』(見本院卷第16頁);旋於同日翻異前詞改證稱 :『甲○○有講「一般討債的行情是怎樣」,這是我確定的 答案』(見本院卷第16頁)是證人劉清美針對被告2 人上開 所言為何,非但證述伊不確定是誰說的,尚且再次翻異前詞 改證稱係被告甲○○有講「一般討債的行情是怎樣」,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本院98年10月19日審判時證述:①『 【你有無聽到「你皮在癢,要給我一個交代」?】是丙○○ 講的』、③「(被告丙○○打電話給你,是要你給他們報酬 嗎?)她說:一般討債行情是多少,你不要裝蒜(台語), 因為她認定東森房屋取回訂金是討債」、④『【「走著瞧」 是在何時說的?】甲○○、丙○○這些話說過很多次,有說 :你給我試看看(台語)』等語內容完全不符,是證人劉清 美上開證述之憑信擔保已有不可信情狀發生,尚難據其證言
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復酌證人於本院上開審判時證述:本 件起因是甲○○幫我們老闆乙○○向東森房屋買屋糾紛取回 訂金217萬元,老闆乙○○拿到217萬元,並沒有給甲○○報 酬,所以才產生本件的電話往來(見本院卷第16頁反面), 我記得97年10月3 日那天是颱風天,好像是王思慈帶我們老 闆乙○○去和平派出所備案,因此,才有大安分局工作記錄 簿,時間是在97年10月3 日中午12時15分,備案完後,被告 丙○○她還是有電話來,所以我們老闆才想說這樣下去不是 辦法,我們老闆乙○○先到刑事組去做筆錄,後來傳喚我作 證人,所以,97年10月3日是到和平派出所,97年10月7日是 到大安分局刑事組,我們老闆乙○○和我都有作筆錄,乙○ ○先作筆錄,乙○○先作筆錄後,我才作筆錄,我們兩人分 開問(見本院卷第12頁反面),被告2人於我們在98年10月3 日那天去和平派出所備案後,後來又到大安分局刑事組作筆 錄後,他們就沒有再騷擾了(見本院卷第17頁反面),我認 為217萬元是被告2人要回來的,如果我們買店面的話,他們 有傭金,他們介紹有傭金,老闆問他們要否10萬元,他們不 回答,我認為我們只是辛苦做生意,大家作好朋友也是很好 ,我的想法很單純,今天假如不要這樣,有得吃就趕快收就 好,可是他們認為他們得到的不夠多,而本案自97年10月3 日報案迄今,被告2人均未曾找過我們(見本院卷第17 頁反 面),且被告2人始終未曾至我們北市○○區○○街20 號1 樓店內營業場所恐嚇,而被告2 人打電話來給我們老闆乙○ ○,被告甲○○和被告丙○○都稱呼「姐阿」「姐阿」,我 們都想說,是很好的朋友,而且也幫我們這麼大的忙等語明 確(見本院卷第17頁)。是本件報警係被告丙○○一再打電 話連絡告訴人,告訴人才想說這樣下去不是辦法,因此,向 警方備案避免日後再被騷擾,並非一開始即因而致其有不安 全之感覺及被害人有何因之而心生畏怖,應堪認定;再者, 被告2 人打電話給告訴人都稱呼「姐阿」「姐阿」,且係昔 日相互熟識朋友,而本件起因係被告甲○○及甲○○叔叔, 與告訴人去東森房屋取回訂金217 萬餘元,告訴人有跟甲○ ○說謝謝並要包一個紅包給被告甲○○等一切情狀綜合判斷 ,顯然證人劉清美係因告訴人想說這樣下去不是辦法,始提 出本件告訴,並非被告上開所為因而致其心生畏懼,至為灼 然,職是,縱令被告2 人上開所為言論等語確實存在,亦與 恐嚇罪構成要件有間,要難以該罪相繩。
㈣復查,證人王思慈於本院98年10月19日審判時證述:『(提 示起訴書,起訴書有提到的這些言語,你能夠確定是誰說的 嗎?)一、丙○○說:「妳皮在癢嗎?我叫妳給我一個交代
」、「妳把我當乞丐嗎?」、「走著瞧」、「事情大條了, 大家試試看」、「黑的白的都喬不好」;二、「妳別裝蒜, 一般討債的行情是怎樣」這句話是誰說的,我不確定。「妳 別裝蒜,事情大條了」這句話是誰說的,我不確定』、『( 所以你可以確定,剛才起訴書所講的這些話,並非出自甲○ ○口中?)可以這麼說。但是甲○○在電話旁邊一直在喊』 、『(提示九十八年偵字第7598號卷第四頁背面證人王思慈 97年10月10日警詢筆錄,你的記憶中,對於被告甲○○所言 ,是否就是如同上開警詢筆錄所載?)對,除此之外,就沒 有聽到什麼言語。我是聽到丙○○在講電話,而甲○○在丙 ○○旁邊「一直譙」(台語),講這些話』(見本院卷第17 頁)、『(你們老闆和甲○○有了糾紛之後,甲○○有何反 應?)當然就是打電話幹譙(台語),甲○○和丙○○就是 一直罵,一直罵』(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罵的內容 怎樣,你們為何會知道?)因為丙○○小姐他們打到老闆乙 ○○的手機,一開始在罵的時候,乙○○就轉擴音,我們都 在辦公室,我們就會聽到。罵的內容:「你把我們當小弟, 這樣子在使喚的」,那時候乙○○說:那我要應該要給你多 少錢給你們?,乙○○說:那我們匯給你們十萬元好嗎?丙 ○○就說「你把我當乞丐」,叫我們不要不懂行情,後來, 乙○○回答:到底是什麼行情,乙○○就問:行情到底是什 麼,丙○○就說:「這個外面行情你不要不清楚」,乙○○ 就一直問:行情是多少,我真的不知道,那時候丙○○就說 「我給你到禮拜五,你要給我一個答覆」,然後乙○○就覺 得,到底要回答什麼,電話就掛斷了。同日晚上八、九點, 丙○○又打來給乙○○手機,老闆拿手機去店外面講,至於 講的內容,我不清楚,因為我在店內,老闆一下子講完,就 回店內說:他們又打電話來了』(見本院卷第19頁)、『( 什麼時候開始,你們老闆講手機,會擴音,讓你們聽到?) 老闆乙○○只要發覺對方口氣不是很好,就會比手勢,叫我 們進入辦公室內聽手機擴音聲』(見本院卷第20頁)、『那 天是晚上,有兩個和平派出所警員來,這時候丙○○又打電 話給乙○○手機,乙○○這時候就請警察聽,因為我在警察 旁邊,我有聽到警察說,有什麼事情,到派出所講,不要用 這個方法,當時我在警察旁邊,之後,丙○○就把電話掛掉 ,但是隔了五分鐘丙○○又再打老闆乙○○手機,這時候乙 ○○的手機,由我拿起來接聽的。丙○○開頭就說:叫那個 警察聽,我拿給那個警官聽,警察說:我不要聽,就是請她 來派出所講就對了,我就跟丙○○說:沒辦法,警察不聽, 請她到和平派出所,然後丙○○就把電話掛掉』(見本院卷
第19頁),核與證人乙○○上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是被告 丙○○打電話給證人乙○○上開對談互罵內容以觀,證人乙 ○○之對罵實力關係、上開語氣、說話之場合均不輸給被告 丙○○,且被告甲○○僅係打電話幹譙(台語),及本件起 因係被告甲○○及甲○○叔叔,與告訴人去東森房屋取回訂 金217 萬餘元,告訴人有跟被告甲○○說謝謝並要包一個紅 包給被告甲○○,惟告訴人未曾支付一毛錢,因而肇致被告 甲○○女友即被告丙○○心生不悅,乃有上開電話聯絡,亦 為證人王思慈所熟知詳情,但被告2 人未曾有任何實際行動 等一切情狀綜合判斷,顯然證人王思慈並非上開言語因而言 心生畏怖,亦未有何不安全之感覺至為明灼。因此,縱令被 告2 人上開所為言論等語確實存在,亦與恐嚇罪構成要件有 間,要難以該罪相繩。
㈤末查,證人林茂堯於本院98年10月19日審判時證述:我有看 過在庭乙○○兩次,第一次於九十七年四、五月間在乙○○ 店內,因為乙○○她有房屋上的問題,甲○○找我過去瞭解 事情,看如何幫她處理,因為乙○○她買房子,好像有被她 上個屋主欺負了,請我們陪她一塊去,幫她處理,這是在乙 ○○店內談的,當時乙○○有透過仲介去買,好像付了兩百 萬元的票給人家,還有三十萬元現金許予賣主,甲○○說幫 乙○○處理事情,乙○○都會給我們一筆錢,第一次見面那 天,乙○○她說票的金額加上現金,就是總額的一成半給我 們報酬,我跟甲○○當時有講好報酬拆帳一人一半。離開乙 ○○餐廳後,於同日我與甲○○、綽號「阿芳」年約四十歲 成年男子,那時候我們去的時候,還有一位甲○○的叔叔, 他是專門處理房地產的,我只是陪甲○○去和平東路仲介那 邊,先去瞭解事情,仲介也是蠻心虛的,也承認賣給乙○○ 的房子是不好的,所以他馬上跟賣方聯絡。之後,隔天就出 來解決,就去臺北車站旁邊,他們好像一仲介的法律顧問那 邊,對方的屋主也在,對方屋主把兩百萬的票、三十萬元現 金當場還給乙○○,我幫忙乙○○要回這些款項,我沒有拿 到報酬,因為乙○○好像要買賣房子問題,所以資金上可能 用在房子上,所以甲○○說,等到乙○○房子買好後,他再 跟我分就好,這是等甲○○幫乙○○仲介買到房子後,乙○ ○會給甲○○仲介費,這個時候,可以從仲介費內,分一點 錢給我,我知道拖了很久,我是到前陣子幾個月前,我才知 道乙○○和甲○○發生這件事情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26至 28頁),核與被告2 人供述情節大致符合,與證人乙○○上 開證述:本件起因係被告甲○○及甲○○叔叔,與告訴人去 東森房屋取回訂金217 萬餘元,告訴人有跟被告甲○○說謝
謝並要包一個紅包給被告甲○○等語情節亦大致符合,復酌 證人劉清美、王思慈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本件起因情節亦 同,並有證人劉清美、王思慈警詢、偵訊筆錄、告訴人提出 之書面資料、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員警 工作紀錄簿(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598 號卷,第11至14頁、第21頁、第23至26頁),本院卷第37至 43頁之存證信函等文件在卷可佐。是告訴人委託甲○○幫忙 找餐廳店面,自97年9 月份開始,陸續都有去看一些房子, 但是價錢都非常高,沒有辦法談成,嗣後告訴人租了一個餐 廳,加上97年9 月景氣下滑,打算不想買,告訴人在原址餐 廳寫遷移啟事,並未告知被告,造成被告認為係告訴人把他 們使喚來使喚去,且告訴人未曾支付一毛錢,當天被告甲○ ○和被告丙○○就在告訴人辦公室裡罵告訴人對不起被告的 地方,因而肇致被告甲○○女友即被告丙○○心生不悅,乃 有上開電話聯絡,已如前述;顯然告訴人並非因心生畏懼, 始提出本件告訴,至為明灼。因此,縱令被告2 人上開所為 言論等語確實存在,亦與恐嚇罪構成要件有間,要難以該罪 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