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2990號
TPHM,98,上易,2990,2010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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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990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
度易字第839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少連偵字第214號、98年度偵
字第63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趙○宇於97年8月9日對其提出 妨害名譽告訴後,心生不滿,詎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自97年8月10日2時42分起,多次撥打趙○宇住家電話及行 動電話(起訴書漏載行動電話),並以「要讓你全家死光光 」、「叫你女兒去賣淫,被幹到死」等語恐嚇趙○宇,致使 趙○宇心生畏懼,而危害趙○宇及其家人之人身安全。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 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恐嚇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趙○宇在 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在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固坦承有撥打告訴人趙○宇之住家電話及行動電話 騷擾,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伊是在警局作筆錄 時,聽到趙○宇跟警察說電話號碼,伊就把號碼記下來,因 為伊很生氣,才會一直撥打趙○宇的電話,但伊的用字遣詞 並非如起訴書所載,伊只是逞口舌之快,把話講得很難聽, 伊有先說英文,怕他們聽不懂英文,再說中文,但伊只是為 了要詛咒他們,並不是恐嚇等語。經查:




(一)經原審勘驗告訴人趙○宇所提出之行動電話錄音留言光碟內 容,其中含有WS-30004及WS-30005錄音檔,在WS-30004錄音 檔,被告在告訴人趙○宇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語音信箱,分別 留言有下列內容:⒈97年8月19日19時3分,留言「去吃屎吧 !你老公洩慾都不幹你了,對不對啊?!你…長得那麼醜, 沒人想幹啦」。⒉97年8月19日20時10分,留言「你們全家 都會死光光。你們全家全家都會死光光。Your family will die out!」。⒊97年8月20日0時37分,留言「吃過大便了沒 啊?大陸妹,來臺灣騙錢的大陸妹。滿臉都是皺紋,皮膚又 爛掉、皮膚又爛掉的大陸妹,你吃過大便沒有啊?!【男子 笑】大便好吃吧?!多吃點啊!⒋97年8月20日6時7分,留 言「該起床吃屎了喔!吃屎的時間到了,要吃早餐啊,今天 早餐之前要吃屎喔。來吃屎,乖。⒌97年8月22日8時33分, 留言「今天有沒有擦一些保養品,把你身上的皺紋全部都塗 平呀!哈哈哈!你這個假台灣人,大陸妹。…你都已經走到 台灣得罪人啦,意思就是說,去吃屎吧。⒍97年8月22日14 時54分,留言「你這個大陸婆,今天賣淫了沒啊?!屎吃過 了沒啊?!快點跟我講哪一種屎比較好吃,大陸婆,今天賣 淫了沒啊?算啦,問了也是白問,你都臭掉,誰要買你淫啊 ,醜妹。另在WS -30005錄音檔,被告則分別留言有:⒈「 …今天去賣淫了沒啊?現在正在被幹嗎?去賣淫吧你,醜妹 ,呵呵!喔!你是醜妹,我怎麼會忘了呢,你是撿狗屎過日 子,你連淫都沒得賣啦,你長太醜啦,就這樣好,bye bye !醜妹」。⒉「醜妹,今天晚餐吃過大便了沒有啊?大便很 好吃吧?!乖,多吃點大便喔。你一定要好好吃大便的啊, bye囉!」。⒊「哈哈哈哈哈!醜妹,你現在起床了嗎?還是 半夜起來尿尿咧?順便吃一下屎喔。屎是最好吃的啊。來, 咕嘰咕嘰咕嘰咕嘰吃屎,去吃屎。醜妹愛吃屎,你 媽是大陸妹,你是大陸妹的女兒,去吃屎吧!」。 ⒋「來,醜妹,吃屎的時間到囉!起床吃點屎吧,吃點屎去 上學喔。醜妹,來,早餐吃點屎吧」。⒌「【男子笑聲】今 天晚上吃過屎了沒啊?聽到我這通電話的時候,你有沒有覺 得屎或是大便,是很好吃的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噁心快去 吃屎去吧你。⒍「你這大陸妹生的小孩,就應該去賣淫啊! 唸什麼書呢?去賣淫比較快。聽到沒有,大陸妹生的雜種」 。⒎「去吃屎吧,今天晚餐吃大便對不對啊?大便很好吃吧 ?!快去吃屎去吧你,醜妹」。⒏「真想吐…噁…」。⒐「 你被強暴爽了沒?醜妹,快滾喔」。⒑「去吃點大便吧你, 臭三八,賤三八」。有原審98年4月21日勘驗筆錄(見原審 卷第17頁至第19頁)在卷可稽。




(二)按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基於恐嚇他人 之故意,另需行為人對被害人所為通知之內容,在客觀上尚 必需行為人有直接或間接支配之可能性,方屬該當。查公訴 人固認被告對告訴人趙○宇恐嚇稱「要讓你全家死光光」、 「叫你女兒去賣淫,被幹到死」等語,惟經原審勘驗錄音光 碟後,被告所稱內容應係「你們全家都會死光光。你們全家 都會死光光。Your family will die out!」、「你這大陸 妹生的小孩,就應該去賣淫啊!唸什麼書呢?去賣淫比較快 。聽到沒有,大陸妹生的雜種」等語,而被告所為該等言詞 雖不無詛咒、咒罵之意,惟究無任何直接或間接實現或支配 該等通知之具體內容,況凡是人均會死亡,而要從事何種工 作,均非屬被告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是在客觀上尚 難認被告有何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實 通知告訴人趙○宇之情事,自與刑法上恐嚇罪之要件有間。(三)又被告其餘之留言所為言詞通知,均係在辱罵、騷擾,雖不 無貶抑告訴人趙○宇之聲譽,而屬侮辱行為,惟因非屬不特 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與「公然」之要件不符 ,自不成立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再該等言詞通知, 多為情緒性發洩之語詞,而非具體明確加害他人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言語,自無從認定該等語句係屬惡害 通知,而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四)而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雖均陳稱被告之語音留言致其心生 恐懼一直搬家云云,惟告訴人聽到留言時之心理壓力尚須綜 合全部客觀情狀來判斷其確實之主觀感受,非可僅憑告訴人 片面之陳述即可論斷。查被告於97年8月10日即不斷以電話 騷擾告訴人,倘若告訴人當時確實憂慮其家人生命、身體法 益之安全,當即刻尋求解決之道,何有可能於半個月後(即 同年月28日)經警方通知到案說明時始附帶向警方提及此事 ,況被告僅係撥打告訴人之住家電話及行動電話,並未至告 訴人住處,應無造成告訴人因心生恐懼而一直搬家之可能, 故尚無從僅憑告訴人之指訴,即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五)至被告自97年8月10日2時42分起,多次撥打告訴人甲○○之 住家電話及行動電話,並以前述內容留言,該等騷擾告訴人 甲○○之不當行為,是否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或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規定藉端滋擾住戶之 行為,因與本案刑事責任無涉,非本院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
四、綜上所述,基於禁止推定罪狀之法則,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正 確行使之目的下,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 法尚未足使法院確信被告有何恐嚇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既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從而原審依上開法條及判例意旨所示,判決被 告無罪,經核並無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猶執陳詞,仍認被 告應成立恐嚇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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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