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0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順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丙○○
甲○○
丁○○
右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六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三萬四千零三 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及理由如附件所述:並援用刑事訴 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之 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 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 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