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有限責任台灣省蔗農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因98年度訴字第173 號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1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062,5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